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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药证书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 核心提示:由卫生部批准发给,凡研究单位在新药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议,符合条件者,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
    由卫生部批准发给,凡研究单位在新药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议,符合条件者,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如研究单位不具备生产条件,则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可按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向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规定:完成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并通过鉴定的新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新药证书”是新药完成研究工作的证明,不能作为生产的依据,生产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研制单位可以凭“新药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文号后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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