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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市场管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 核心提示: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中药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中药的流通机制,以促进整个中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中药市场管理要求:①各地中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
    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中药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中药的流通机制,以促进整个中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中药市场管理要求:①各地中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中药经营(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和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要严肃处理并限期调整。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中药材)公司(站)经营药材单位的专用名称,为避免混淆,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均不得使用药材(中药材)公司(站)等名称。③对全国流通影响较大的河北安国、江西樟树、河南百泉和禹县、安徽毫州、广西玉林、西安康复路、广州清平路、成都荷花池、湖南邵东等中药材集散市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要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物价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制售假药、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建立中药材集散市场的正常秩序。④各级中药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中药交流会的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中药交流会每年由中国药材公司召开2次,安国、百泉、樟树各召开1次。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召开全国性的交流会。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参加交流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加强合同和质量管理。全国和地方中药交流会均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邀请国外客商或国外记者参加。⑤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所有从事中药购销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在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赠钱送物,给予和接受、索取回扣。严禁以生活用品作为中药包装。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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