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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滴眼剂澄明度检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 核心提示:检查装置:除塑料容器装的或有色溶液满眼剂于光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为2000-4000Lx位置用目检视外,余同注射液澄明度检查装置。检查人员条件:同注射液澄明度检查。检查数量:抽取供试品50支。需要复试者,应另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有
    检查装置:除塑料容器装的或有色溶液满眼剂于光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为2000-4000Lx位置用目检视外,余同注射液澄明度检查装置。检查人员条件:同注射液澄明度检查。检查数量:抽取供试品50支。需要复试者,应另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有困难,抽样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0支。检查方法:取供试品,擦净容器外壁,检查时每次拿取3支,连续操作,于伞棚边缘处,手持容器颈部,使药液翻转,用目检现,每次检查时限为20秒。另任取供试品2支,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玻璃容器内,在自然光下检视,除另有规定外,溶液应澄明。判断标准:按以上装置及检验,除特殊规定品种外,每支含短于0.5μm的毛、500μm以下的白决或白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不得有特殊异物、色块或其他不溶性异物。滴眼剂在出厂检验时,其不合格总支数不得超过检查总支数的8%;贮存期的滴眼剂的不合格总支数不得超过检查总支数的10%。加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时,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不超过规定时仍按合格判断。合格范围内的不合格的药品,使用时应逐支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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