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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 核心提示: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检查本地区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对毒性药品管理混乱、屡发事故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生产、
    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检查本地区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对毒性药品管理混乱、屡发事故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和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专人、专柜、专用处方、专用帐目、专用发票、专用提货单和仓库储存保管等制度,包装容器要有醒目的“毒’字标记,切实杜绝混乱用药事故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生产、经营(含收购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检查汇报制度;对从事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加工、保管和调配等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培训,使他们掌握对毒性药品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对不适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责成该单位立即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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