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收购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核心提示: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有关中药材收购应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4年3月制订76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其他品种,各地区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企业在收购地收购产
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有关中药材收购应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4年3月制订76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其他品种,各地区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企业在收购地收购产品时必须经单位质检机构验证,否则不得直接从生产单位收购药品。收购药品必须遵循下列原则:①必须是经审核批准颁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单位的药品。②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批复的有批准文号产品。③必须有注册商标。④质量稳定,符合规定标准。⑤包装和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⑥对地产新产品的收购试销、产品新增规格、改型、改变主要结构和原材料、改变包装材料或包装方式、发展新的产销关系等,必须由业务部门征求本企业质量、物价、储运等部门的意见,呈报经理同意后,方可收购。新产品在试销期间,质量管理部门要配合业务部门,收集意见,了解效果。试销结束时,应对该新产品的质量情况作出评价,呈报经理同意后,再列入正式经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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