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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包装管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 核心提示: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加强药品包装管理,作出十项规定:①不准用生活用品包装药品。②禁止在包装材料上和容器上印刷与药品完全无关的图案和文字。③不准用马口铁桶或塑料盒在已能保护药品质量小包装上加中包装。④违反上述规
    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加强药品包装管理,作出十项规定:①不准用生活用品包装药品。②禁止在包装材料上和容器上印刷与药品完全无关的图案和文字。③不准用马口铁桶或塑料盒在已能保护药品质量小包装上加中包装。④违反上述规定的产品商业部门禁止收购。⑤如用生活用品包装的药厂和要求收购这种包装的商业部门,发现者扣发厂长(经理)、供销(质检)科长的奖金,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⑥获国家或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奖的药品,如采用非法包装者,撤销其优质称号。⑦药厂厂长或其他领导如强令非药品包装物出厂者,质检科有权向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告发。⑧购销单位如索要非法包装,并以此要挟、刁难药厂者,可提出告发。⑨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上述违法乱纪事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①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外地采用非法包装的药品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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