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许可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核心提示:颁发《制剂许可证》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
颁发《制剂许可证》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利进行审查。主要是医疗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暂定为3年。3年后需经再次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者,经申请给予换证。《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必须根据临床需要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生处方使用。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自配制剂必须符合三级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处方和操作规程,凡不属上述范围的品种,应填写“××医院自配制剂报告单”,将处方、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资料,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主管院长批准,由所在地、市(州、盟)卫生局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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