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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藏医药协会章程

  • 来源:中国民族医药杂志 作者: 时间:2013-10-21 14:37:00
  • 核心提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青海省藏医药协会(Qinghai Tibet.an Medicin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TMA)。
    第二条青海省藏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青海省内从事藏(蒙)医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的单位和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青海省藏医药协会(Qinghai Tibet.an Medicin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TMA)。
        第二条青海省藏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青海省内从事藏(蒙)医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的单位和从事藏(蒙)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藏药生产的个人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执行党的民族医药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保持发扬藏医特色,为促进青海藏医药事业发展和学术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西宁市城北区纬二路22号(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藏医药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同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藏医药的相关工作,促进藏医药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藏药制药本行业调查研究,定期组织研讨活动;交流、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藏医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挖掘、整理、出版发行藏医药文献古籍、推广和研究藏医药理论,继承和保护藏医药传统文化。
        (四)开展国内外藏医药文化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藏医药企业考察学习;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及研讨会、专题讲座;举办藏医药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岗位培训班,培养不同层次的藏医药经营人才。
        (五)受政府委托,总结藏医药行业企业体制创新改革、GMP生产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经验,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开展藏医药发展战略研究,促进藏药制药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受政府委托,收集、汇总、整理发布本行业各类统计资料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以及经营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增进政府相关部门与广大藏医药工作者和各民族医药执业者之间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青海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促进青海藏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青海省内从事藏医医疗、教学、科研的单位以及从事藏药生产的企业等;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在医疗、教学、科研及组织管理部门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者;连续从事藏(蒙)医药工作五年以上(含在民间行医时间),在当地藏医界有一定影响者;从事藏医药生产或管理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或协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表决通过,并经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并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四)、负责发展会员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注册资金来源:由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变更程序
        本协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长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终止程序
        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年6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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