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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传承的现况及对策

  • 来源:中国民族医药杂志 作者:袁涛忠 时间:2009-08-05 14:25:00
  • 核心提示:  雷公山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苗族视为“母亲山”、“雷公脚下的山”,位于贵州省东南部,绵亘两三百里,是苗岭山地的主峰。它是许多古老生物的“避难场所”,我国中亚热带的一个极为珍贵的

      雷公山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苗族视为“母亲山”、“雷公脚下的山”,位于贵州省东南部,绵亘两三百里,是苗岭山地的主峰。它是许多古老生物的“避难场所”,我国中亚热带的一个极为珍贵的物种基因库,贵州省历史上中药材主产区…。

      雷公山区是苗族第五次大迁徙的主要集结地。其中有”千户苗寨”之称的西江(有1250多户,5600多人)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苗族医药在这早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当地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发掘、整理、总结苗族医药中,于2006-2008年对地跨雷山、台江、剑河、榕江、凯里等县(市)之间的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及其毗邻的共63个自然村寨(地理坐标:东经107045’-l08024’,北纬26015’-26。46’,海拔550米-l700米)的地区(下称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传承的现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的生存和发展有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苗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关心、支持;苗族医药的传承沿着苗族传统的方式传承着。解决了该地区苗族医药传承和保护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苗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就能取得新的进展。

      1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传承的现况

      1.1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的生存和发展有丰富的天然药用物种资源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雷公山优越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水、热、土自然条件,孕育着丰富的天然的药用物种资源(本次对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调查研究的初步结果反映出,该地区苗族药用的物种达800种,其中药用植物774种。一另文报道),为居住在这里的苗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和苗族医药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千百年来,当地的苗族人民在这样优越的地域环境里,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地创造、并总结出了自己的用于预防、治疗和保健的、依靠口传的方式传承的民族民间医药知识。苗族的这些民间医药知识是苗族对付疾病的方法,是苗族所使用的自然的与超自然的、经验的、不成文的、当地孕育出来的医疗观念与行为,它是零散的,包括苗族原始宗教范畴的超自然的一面,也包括民众经验的、世代相传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一面。它是当地社会的文化产物,是与当地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的,人们熟悉的知识。在这里,苗族医药凸现出了“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的基本特色。在这里,苗族医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苗族医药的“简、便、验、廉”的特点和防治与苗族生存的自然环境、生产活动、生活条件及生活方式紧密关联的疾病的显著疗效被当地人民群众信赖和认同,适应着该地区人民健康的需求。

      可以预见,这里的植根于厚重的苗族文化中、有着丰富的药物物质基础的,经过苗族人民世代的反复实践和历史的优胜劣汰、在苗族千百年的历史传承中得以保存和发展的苗族医药,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里不会被这里的苗族同胞所“告别”,不会消亡。

      1.2政府加强民族医药挖掘继承和发展工作:雷公山地区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所辖。即使在现代医学网覆盖城乡的今天,苗族医药仍然是该地区人民维护健康所不可缺或的,是当地现实的卫生资源。在国家有关民族和民族医药方针政策的指引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了民族医药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经费,政策法规等各方而支持民族医药的挖掘、继承和发展。1984年建立了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在国家卫生部和贵州省卫生厅的指导和支持下,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等民族医药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了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等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工作,开展了培训民间民族医及提高他们服务能力的工作。完成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科技厅下达的苗族药物、苗族医学、侗族医学、侗族药物方剂学、侗族药物等课题,出版了6部苗族医药、侗族医药著作;建立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族、侗族药物标本馆;自治州中医院设立了苗医苗药科,注重发挥苗族医药特色和优势;自治州制定了民族医培训考试考核以及确认行医执业资格的实施方案,给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允许行医的执业证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现有民办民族医专科4所(病床110张),苗医诊所20余所;鼓励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药产品;“苗医药”、“侗医药”己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政府为主导的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自治州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1.3 口传心授是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的传承方式:本次对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的调查研究中,一直未见到苗族民间医有关苗族医药的苗文及中文的文字资料,这里的苗族人民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把医药实践的经验代代相传。迄今,雷公山地区苗族医药的传承仍是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被调查到的138名民间苗族医(男性l28人,女性l0人),他们起初的苗族医药知识是在跟师采药、治病的过程中通过口耳相授的方式获得的。有的是经家传、有的是经拜师学医、有的是既经家传又经拜师学医而获得。虽然家传的诊断治疗方法能取得较为满意的治疗效果,但是,家传的医药知识信息量少,信息而窄,且很少进入公知领域,保密程度高,仅以此行医难为谋生之计。因而,能独立行医的民间苗族医,他们所掌握的苗族医药知识是在家传或拜师学医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自已的不断地实践和自学而获得的。同时,也从苗族医之问的相互学习交流之中获得新的知识。

      在雷公山地区的苗乡,仍可见两代人、三代人共同行医的苗族医。如l8岁的苗族女青年,卫校学习后就在其外祖父和母亲(均为民问苗族医)的传授下,祖孙三代一起在家乡行医。

      在毗邻雷公山主峰的凯里,迄今仍有一个草药集贸市场。活跃在雷公山地区的民间苗族医,每逢星期日往往聚集到这个市场,他们在这I里为人治病,卖药、买药,相互交流,在这里,民间苗族医学习到了自己原来不掌握的药物知识。对到这个集市的民间苗族医、药匠106人的调查,其中男性95人,女性11人;他们年龄在31一91岁之间;他们中从事买药的15人,其中女性9人,以卖药为业的2人(1男l女)。这106人中,他们之间的医药知识交流,以苗语进行,能用苗文记录苗药名称的仅1人。这样一个以民问苗族医、药匠为主的草药集市为雷公山地区民间苗族医之问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拓展了苗族医药传播的空间和频率。

      1.4雷公出地区苗族医药传承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4.1  雷公山地区民间苗族医队伍的年龄“老龄化”趋向:此次调查到的l38名民问苗族医,年龄≤30岁的9人,占6.52%,年龄31~44岁的46人,占33.33%,45—59岁的56人,占40.58%,60-91岁的27人,占19.57%。民间苗族医中,中老年人居多,反映了雷公山地区社会进步的结果,也是民问的苗族医药技艺自身发展使然。

      雷公山地区民问苗族医队伍中,35岁以下的苗族医甚少,究其原因,除了与经“口传”的教育方式使学习苗族医药的人需要用较长的时间去学习和实践,才能独立行医外,当前,民问苗族医的经济收入低是重要原因。在雷公山地区,民间苗族医接诊当地的1例病人,从采药、诊断、用药,到取得较显著的临床治疗效果,所能获得的报酬一般为人民币几元到十余元不等,远远低于其它“打工”的日(月)经济收入。雷公山地区现在的民问苗族医就在这样一方面是要为病人对苗族医药的需求服务,另一方面是出此致使自身的经济收入低的矛盾的窘境中行进着。在这样的“生活背景”下,年青人选择了外出打工挣钱,即使是父辈有名气的苗族医也罢,待打工挣钱多后,再回家接受传授。该地区的苗族医吴医生,女,现年55岁,从年轻时行医至今,有着疗效十分显著的治疗“半边风”的家传秘方及医技,但其2个儿子(22岁、26岁,初中、高中文化)目前不愿随母行医,表示待外出打工挣钱多后,再留在家卫跟随学习医技和用药方法,接授家传行医。

      1.4.2雷公山地区民间苗族医队伍的文化程度不高:随着雷公山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加强,民间苗族医中虽然年青人的文化程度较中、老年民间苗族医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这支民间苗族医队伍的文化程度是不高的。在本次调查到的138名民间苗族医中,文化程度相当于小学的99人,初中的38人,毕业于卫校(中专)的1人。显然,不高的文化程度制约着苗族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影响着拓宽苗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进程。

      1.4.3雷公山地区民间苗族医中有的家传秘方、验方存在着失传的可能:雷公山地区苗族医在传授医药知识中,对于其家传的医药知识有着很强的保密观念和严格的选择传习人的条件;年事已高的苗族医,其秘方和医技仅凭记忆,都不用文字记录;传承中只传内,不传外,宁愿失传,也绝不“乱”传。随着尚无传习人的苗族医年事增高,有的秘方存在着失传的可能。如该地区的苗族医杨医生,女,现年58岁,用家传秘方治疗“偏头痛,胃炎,蛇咬伤”有显著的治疗效果,但因其子女均在外工作,其至今无传习人,她表示这些家传秘方绝不传人;该地区的苗族医赵医生,现年86岁,从年轻时行医至今,有着疗效十分娃著的治疗风湿痫及颈、肩、腰、腿痛的秘方“老虎药”,他不传徒弟,只传家人,但其3个已成年的孙子都不愿在家跟随老人学习医技和用药方法、行医,而外出打工挣钱。

      1.4.4缺乏保护苗族医药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苗族医药知识是苗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使用药用生物资源方面积累和创造的医学知识”,属于应受保护的传统知识。虽然“苗医药”已进入国家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在这里还缺乏保护苗族医药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不能有效地监管和控制对苗族医药知识的利用、甚至剽窃的行为。以致有的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制药企业,以及行医的或制药的个人在加强了对苗族医药知识的搜集、开发中,及至生产、出售苗药新药中,无视向他们提供苗族医药知识的人的权益,未认真地去考虑和给予苗族医药知识原持有人相应的回报,至多出于道义给予微薄的一点劳酬,这是不公平的惠益分享。有的企业及个人将从民间苗族医那里获得的药方,加以研究并重新组成与原方有着根本差别的组方后,再冠以“苗药”,而且以高于原方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价格销售;有的企业及个人将不是苗药的冠以“苗药”推销;更有甚者,不是民间苗族医者,拉着民间苗族医的“大旗”,兜售其假冒的“祖传苗药”、“苗家密、验方”。这些冒名顶替、虚假的广告宣传不仅丢掉了苗族医药的原真性,而且对苗族医药损害很大。

      1.4.5雷公山地区苗族植物药在“口传方式”中的随意性的表现

      1.4.5.1植物药同名异物(苗药名称相同,而药材物种不同)现象:在雷公山地区的苗药传承中,苗族植物药同名异物(苗药名称相同,而药材物种不同)的现象在一些同属植物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苗药“加吝咳(iab nix khaib)”,他是五岭细辛Asarmn wulingense C.F.Lian9的苗药名,也是大花细辛Asarum macratlthttm Hook.f.,单叶细辛Asarum ha.malaicum Hook.f.et Thorns.ex Klotzsch.2种植物的苗药名:如苗药“加九留(jab jex lius)”,宽叶金粟兰Chloranthus henryiHennl.,多穗金粟兰Chlormthus multistachys Pei。及己Chloran.thus serratus(Yhunb.)Roem.ct Sehuh.3种植物的苗药名都叫“加九留(jab uex lius)”;如苗药“佳马两(jab mal niangs)”,八角莲Dysosma versipellis(ttance)M.Chen9、贵州八角莲Dv瞄.m8 majorensis(Gagnep.)Yin9、川八角莲Dyveticlfii(Hemsl.et Wils.)Fuex Yin9、小八角莲Dysosma diff0s(Hennl.et Wils.)T.H.Wang ex Yin9.4种植物的苗药名都分别叫“佳马两(jab real)”;如苗药“正鸽摆(zend ghof1)ai D,',他是棉毛猕猴桃(原变形)Actinidia fulvicoma Htu_lteVat".hmata(Hemsl.)C.F.Liang f.1anata、多花猕猴桃Acfinidialatifolia(Gardn.&Champ.)Merr.、猕猴桃Actinidia chinensi8Planch、硬毛猕猴桃Acfirfidia chinetrsis vale.hispida C.F、毛花杨桃Actnidia efianflm Benth.5种植物的苗药名也都叫“正鸽摆(zend ghof haif)”等等。这一现象的传播和继承,是由于雷公山地区的乡村之问地理状况、森林覆盖以及微小气候的不同,苗族药用植物的分布也不尽相同。虽然这里的民问苗族医对苗族植物药有较强的识别能力,但他们缺乏植物类学及药材基原鉴定的知识,缺乏药物化学和药理学知识,在就地采药中,往往将形态相似但不同是一种的植物当作同一种药物采集、使用(如上述的苗药“佳马两(iabmal niangs)”,当地民间苗族医能区分清他们之间形念上的差别,小八角莲与八角莲的区别在“/b/k角莲叶小叶形状多样,有一片叶缺一边角”,川八角莲与贵州八角莲的区别在“川八角莲叶对生,紫红色花生于俩叶柄交叉处”),在积累了一定的用药经验后传承开来。

      1.4.2民间苗族医用药方法特点中的随意性的表现:雷公山地区的苗族人民群众几乎都能认识和掌握一些用苗药治疗疾病的方法,而且很多妇女在识药、采药方面较男子汉强。民间苗族医用药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所用的植物药多为就地采集,多用生鲜品,不经炮制;用药不开处方,凭经验用药;配药时不用计量器具,以用手抓拿来计药爨:所用的药物主要剂型是煎剂(内服或外用),酒剂(内服或外用)以及新鲜植物捣烂后制成的敷剂;方剂有单味药的,多为3—5味药组成,剂型简单,容易制取。这当中,配药时不用计量器具,凭经验用手抓拿来计药量,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一些“苗药验方”疗效重复性不好的原因之一。

      2小结

      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视下,雷公山地区的苗族医药乃至黔东南自治州的民族医药在发掘整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随着全自治州现代医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健防病治病选择的日趋多元化,苗族医药等民族医药原有的优势领域以及原有的传承机制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全自治州苗族医药等民族医药都面临着加快推进理论与学术进步、适应新时期群众需求的紧迫任务。要完成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个部委联合下达的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必须以政府的主导,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用科学的态度,着实解决苗族医药继承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达到《指导意见》提出的2015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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