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确定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提高民族医药理论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把民族医药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和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强调坚持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推进继承与创新。到2015年,完成民族地区县以上傣、彝、藏医等民族医疗机构及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任务,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配置开展民族医药所需的诊疗设备,积极推广运用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实施意见指出,在完善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民族医药学术及研究水平、保护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以及加强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同时,逐步将傣医药和彝医药建成国内具有代表性和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民族医药,进一步提升藏医药综合服务功能,对一些少小民族医药文献资料与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进行发掘、整理、研究,争取取得新成果。
实施意见要求,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县可以建立1所民族医医院,有条件的民族地区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应设立民族医科(室),至少配备1名民族医人员;没有独立设置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县,至少要在县中医院或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药科(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设民族医药科(室)。5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要配备1名能提供民族医诊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实施意见还在民族医医师职务评聘,扶持民族药制剂开发与利用,建立以民族医药为主的同行评议制度和民族医药经费投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强调,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民族医药发展问题,推进民族医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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