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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发展中壮医药《条例》实施

  •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 时间:2009-03-05 07:43:00
  • 核心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2月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31条,分别对中医药壮医药的政府职责、管理范围、管理体制、服务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2月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31条,分别对中医药壮医药的政府职责、管理范围、管理体制、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市场监管、资源保护和利用、教育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广西卫生厅明确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措施:一是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构建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学历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提升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三是完善中医药、壮医药服务体系,凸显特色优势,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内涵建设,推广适宜技术,提高服务能力。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药、壮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将中药和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规定落到实处。五是加大中医药、壮医药的科研工作力度,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推动中医药、壮医药科技进步。六是加强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壮药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鼓励乡村中医药、壮医药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民族药。七是加强中医药、壮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壮医药文献。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引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八是依法审批设立中医、壮医医疗机构和办理执业许可证手续。

      广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在发布会上强调,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热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配套规章、制度和研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好、实施好《条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共同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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