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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理标志制度保护道地药材有利也有弊

  • 来源:世界科学技术•中医现代化 作者:宋晓亭 时间:2013-07-15 14:13:00
  • 核心提示: 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何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持道地药材的资源优势,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道地药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医药产业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何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持道地药材的资源优势,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道地药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医药产业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道地药材,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地理标志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可见,地理标志的根本作用就是区别产地来源。附有某地理标志的产品,即表明其来源于某个产地。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由《商标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两部分组成。
        由于以识别性的商业标志符号来区别产品的来源,是人们经常运用的比较经济有效的产品区别手段。因而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运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而且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也非常契合道地药材的保护需求。认为,“道地药材”是某一区域药材的“地理标志”   ;分析中药材生产的行业特点就会发现,道地药材完全符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条件,非常适合实施该项保护制度 ;实行道地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不仅是中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国际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无意反对地理标志制度在中药材行业的运用,相反,我们在肯定地理标志制度对道地药材行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不应忽视道地药材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性和现实运用中产生的问题。
        一、地理标志制度保护道地药材的益处
        在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专业协会已经在运用地理标志制度(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或商标制度(证明商标)对道地药材进行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益处表现在:现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通行制度,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在道地药材保护上的作用,无论是我国的实际运用能力还是运行成本均应当是最为经济的;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运用地理标志制度来保护道地药材,起到了规范中药材市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道地药材的附加值,尤其是在道地药材出口的增量上,给相关经营企业和地方药农增加了收益。
        二、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的不足之处
      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尽管运用地理标志和商标制度保护道地药材有一定的契合之处,但由于中国的道地药材并不是法国的香槟和烈酒,也不是一般的、普通的农产品,道地药材的特定地域、特定名称、特定种质、专有炮制加工技术和特有文化等基本特性使得在具体运用地理标志制度时尚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
        1.不能真正解决道地药材的名称权问题
        由于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法国的香槟酒和烈酒保护,后逐步演变为对原产地产品进行名称和标识的保护,但它实质上是限制了在其他地域生产香槟酒和烈酒的复制行为。即只有在香槟地区种植和生产的酒才能称为香槟酒(CHAMPAGNE).而来自非香槟地区的同类型酒只能称之为起泡酒或其他,尽管其口味有可能一样。但道地药材与香槟酒和烈酒有着本质的区别,就是道地药材与地域性紧密相连,离开原产地的药材,其性味、功效随即产生根本变化,如唐代《新修本草》中所说:“离其本土,则质同而效异”。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是禁止在其他地域种植和生产的中药材仍使用原产地的名称,即禁止(而非限制)该名称在其他地域使用。从表面上看,好像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没多大区别,但是,无论是运用证明商标还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我们只是取得了对某一道地药材的特定名称或符号的保护,但中药材(包括道地药材)往往一物多名,保护了道地药材的通用名称,并不能完全解决道地药材具有一物多名的市场问题。如怀山药是道地药材,但除怀山药名称外,还有太谷山药、铁棍山药和怀府山药等相关品种名称,有时别名或品种名比通用名具有更高的市场声誉。
        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非道地药材同样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原产地域产品来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从而淡化了我国具有优势地位的道地药材所应当产生的市场效应。
        2.不能保护道地药材的种质权和专有技术问题
        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权属问题;200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第31届大会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提出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的问题。因而,我国保护道地药材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道地药材的特有种质(遗传资源),在固化其特有的药效和解决权属问题的同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但是,现行的地理标志制度并不直接保护道地药材的种质和炮制加工等技术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也只是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而道地药材的品种和种植与加工技术对道地药材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甚至比环境因素更重要,是道地药材中具有重要知识产权因素、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对象。从这一点上来讲,地理标志制度不能完成解决道地药材的种质权和炮制加工等专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不能有效保护道地药材所蕴含的多重市场价值
        道地药材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重市场价值,在《神农本草经》中,对药物的名称、产地、加工炮制、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禁忌等都有详细规定。也就是说,道地药材不但包含着名称、产地、加工炮制技术等市场价值,还包含着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禁忌等传统知识方面的市场价值和医疗价值。而在实践中,地理标志只是将道地药材视为一般农产品,注重的是对产品来源地的身份保护,着眼于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在经济上注重于产量,人为地干扰了道地药材原本所具有的稀缺性;而道地药材的本质是药材,其核心价值是用于医疗目的,在经济上注重于质量,由于产地、种植及加工炮制技术的限制,使其具有天然的稀缺性。而地理标志制度则忽视了道地药材本身的药材属性,轻视了道地药材在质量和医疗用途(尤其是疗效)上的多重市场价值,使其内含的潜在价值难以有效显示出来。
    4.不能适应道地药材产区变迁的客观需要
        现代科学研究证实,遗传变异、环境饰变和人文作用是道地药材形成的“三大动力”  。虽然地理环境对道地药材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并且,中药学界已经发现,道地药材的产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会随着历史和居群遗传与分化而变迁。最有代表性的是人参,原产区为山西上党,后演变为东北长白山地区。实际上,无论是不是特定地理分布区域,还是外观形状和内在品质,道地与非道地药材在居群水平是相对的和连续性的,在客观上不一定有明显的间断。但是,一旦我们运用地理标志制度来固化一种药材的特定质量、信誉于某一特定地理来源,则有可能使得某地道地药材在取得地理标志后,即使产区变迁至其他地区,在法律上仍无法剥夺其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这无异于忽视了新的道地产区或毗邻道地产区的存在,在法律上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道地药材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医学实践中创造的,将植物、动物、矿物等的自然属性运用在医疗保健上的技术方案、以及与之相关的标识符号。保持道地药材的优势地位、实现道地药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道地药材转化为当地人有权益的财富是运用知识产权保护道地药材的目的与宗旨。我国应当建立起与道地药材品质一致、疗效稳定、保障权益、持续发展等需求相一致的法律保护机制,把道地药材在资源上的潜在优势真正转变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现实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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