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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九医药官司裁决 股民主张赔偿缩水90%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6:02:33
  • 核心提示:三九医药(000999.SZ)虚假陈述案第三批共同诉讼昨日(23日)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原告方30余人获得民事赔偿。此前两批因三九医药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的原告方均与三九医药达成庭外和解,昨天是这

    三九医药(000999.SZ)虚假陈述案第三批共同诉讼昨日(23日)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原告方30余人获得民事赔偿。此前两批因三九医药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的原告方均与三九医药达成庭外和解,昨天是这一系列前后两年的诉讼第一次以法庭裁判形式了结。然而原告方律师却表示,赔偿金额不到原告主张金额的十分之一,且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和侵害股民利益的行为缺乏阻吓作用。

     

    本次共同诉讼开始于2003年2月,涉及北京、湖南、广东等地的30多位投资人,其损失额从几万到二三十万不等。代理其中三分之一投资者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陈凌律师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达了对判决的置疑。首先,对判决中股民利益受到侵害的起算时间持有不同看法。按照判决书中的起算时间计算,陈凌的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只相当于其所主张的金额的30%。

     

    其次,损失的认定是否应剔除大盘下跌的因素也是争议的焦点。裁判书认为,原告方持有三九医药股票期间,深证成指也大幅下挫。裁判书将这一因素剔除后,三九医药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只占原告方实际损失的30%。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被告方能够证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起算时间所打的折扣再加上剔除大盘因素,法庭最后认定的由三九医药过错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不到原告主张的10%。陈律师表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法庭裁判的形式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相对于庭外调解仍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如果赔偿认定过低,且没有惩戒性质的赔偿,那么这样的判例很难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和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起到阻吓作用。

     

    “对于投资人来说,他们最后获得的赔偿还抵不上往返深圳的机票,那么他们今后就会衡量这样的诉讼成本是否值得;对于造假的公司,如果违法成本大大低于收益,那么它们就会更加无所顾忌。”陈律师如此评价说。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惩戒性的赔偿作出规定,其损失认定只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中国证监会是于2001年8月公布的对三九医药的公开谴责,认为该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方面问题尤其突出。

     

    截至2001年5月31日,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超过2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96%,严重地侵占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

     

      200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陈述的范围和性质,从而为股民通过司法手段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各地三九医药投资者开始分批提起诉讼。由于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在今年7月以前仍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已经失去起诉的机会。本次深圳中院的判决可能就此为三九医药系列诉讼案画上句号。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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