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状告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一案日前在一审浙江省高院达成调解协议。温州叶同仁堂的招牌将去掉“堂”字。
据史料记载,北京“同仁堂”创办于公元1669年,久盛不衰。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同仁堂”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史料记载,温州叶同仁堂药栈于清朝康熙9年(公元1670年)创立,经历了清朝和民国。1956年,该药栈经公私合营改为温州国药联合制药厂,从此不再使用“叶同仁堂”名称。1965年该企业改名为温州制药厂。2002年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叶同仁”商标。今年2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又变更为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北京同仁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名,正式将温州叶同仁堂告到了浙江省高院。同仁堂方面称,同仁堂是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而叶同仁堂是2002年注册“叶同仁”的,按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叶同仁堂的行为构成侵权。同仁堂提出索赔商标侵权额5000万元。
温州叶同仁堂认为,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的才可能构成侵权,以其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北京“同仁堂”是驰名商标,而我们企业的字号为“叶同仁堂”。该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程序的核准和审批,是合法的,根本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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