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医养生社区:淄博|北京|杭州|泰安|济南|青岛|滨州|东营|潍坊|通化
  • 中药现代化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药现代化 > 药谷基地 > 正文
  • 地道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迫在眉睫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5:14
  • 核心提示:  地道药材,也称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诸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量高、炮制考究、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古代药物标准化的概念
      地道药材,也称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诸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量高、炮制考究、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古代药物标准化的概念,它以固定产地生产、加工或销售来控制药材质量,是古代对药用植物资源疗效的认知和评价。在我国,称得上地道药材的约有200种左右,如“四大怀药”、“浙八味”、“川广云贵地道药材”等。后来又发展到川药、广药、云药、贵药、关药、北药、西药、南药等。为了使我国古代文化沉淀的无形资产不被流夫,保护中药这一典型产品不受侵害,进行地道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迫在眉睫。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由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国家对民族传统精品采取保护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909年的法国。当时法国政府为了保护葡萄酒中的精品——干邑酒,打击假冒产品,以原产地干邑命名,使这个三百多年的传统酒的精品,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随后,欧盟各国先后采纳和应用了法国的原产地保护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志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从1995年开始与法国及欧盟有关部门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合作,1999年8月17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它从法律的高度,对原产地域产品作了规定,任何原产地域范围以外的生产者不得使用,也不得假冒专用标志,原产地域产品成了市场上受法律保护的正宗产品。同年12月又制定发布了强制性GBl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国家标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从而开始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民族经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度。从制定行政规章时就将地理标志、原产地监控命名合二为一。   二、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与需具备的条件   《要求》中对原产地域产品定义如下: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同时,原产地域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生产的历史悠久,具有稳定的质量,风味独特,享有盛名,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域的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   2.在原产地域内采用合理的传统生产工艺或特殊的传统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   3.产品名称由原产地域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   4.原产地域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我国原产地域。   三、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现状   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由于缺少必要的专门保护,我国民族精品曾屡遭国内外各种假冒产品的侵害。   随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实施,自1999年10月以来,截至2002年7月,我国已先后受理并立项文山三七、吉林长白人参、杭白菊、滁菊等34种产品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其中已公告发布标准的有10项。文山三七和杭白菊已分别通过标准审定,有望在近期内发布。 地道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道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目前,我国大力加强了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但对于地道药材生产的监督和监控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不合格的药材流入市场,而且可以使地道药材的产品质量得到提高,从而达到规范生产方式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国必须对有关知识产权及遵循地理指示制度的产品提供保护,中国的中医药将面临贸易全球化所带来的新的机遇。入世后,西药仿制、生产受到限制,这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入世所带来的金融国际化、投资多元化;化也可为中医药的研发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但是,原有的关税壁垒被拆除,中国市场的大门将被进一步打开,大量国外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将进入中国,为保护自身的产品和技术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重要的手段。   地道药材生产的自然条件要求及其采收、加工、炮制等与原产地域产品的内涵非常符合,同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初步的开展,并且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为开展地道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具体实施创造了条件。   二.对地道药材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设想   1.按照《要求》对地道药材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依据现有《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规定》及《要求》,规范地道药材专用标志的使用。地道药材专用标志可以在国家审核批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地道药材专用的特殊产品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地道药材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产品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   充分贯彻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则,结合地道药材的生产实际与加工过程,灵活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地道药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施细则,尽快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地道药材的开发与保护共同发展。   2.与中药材GAP相结合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对于中药材生产的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管理、采收加工、质量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将地道药材的原产地域品种保护与中药材GAP相结合,使地道药材的生产加工过程得到监控和监管,提高产量和质量,使得地道药材的生产能够集约化、规模化,逐步形成其生产、销售、加工的规范化,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假冒地道药材的生产和流通,为中药材尤其地道药材的良好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通过“品牌”效应来实施地道药材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在地道药材名前冠以地名,通过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范生产和销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地道药材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以品质优势合理引导市场,形成“品牌”效应,同时结合《商标法》,使之合理化、合法化。   此外,通过实施地道药材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以建立科学的、较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关键贸易技术措施,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我国中药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郭巧生 刘 丽)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
  • 延伸阅读: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编号:B-0101-0027-000031山东编号:(鲁)-经营性-2016-0014 中电商协团证字第TQ0142号 京ICP备11018379号-2
    Copyright©1999-2019 TH55.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汉中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