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华旦诺尔桑 张守顺 )为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大力发展藏医药事业,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近日制定印发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中、藏(蒙)医药作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了两个“扩大”和一个“提高”的要求。两个“扩大”一是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均优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县、乡、村医疗机构开设中、藏(蒙)医科,开展中、藏(蒙)医药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考核的主要考核指标。二是扩大补偿范围。将中、藏(蒙)医药所有服务项目全部列入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制剂及特色制剂也纳入补偿范围。乡卫生院、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均纳入补偿范围。一个“提高”是提高中、藏(蒙)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凡运用中、藏(蒙)医药提供的中、藏(蒙)医药服务和符合规定的中、藏(蒙)药,在住院费用补偿时,补偿比例比西医疗法和西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青藏局)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