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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年中医药老字号招牌侵权案终审判定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08 21:02:24
  • 核心提示:  本报讯 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御生堂”商标侵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等3家公司向原告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赔偿50万元。这场持续数年的中医药老字号招牌官司终于了断。  “御

      本报讯   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御生堂”商标侵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等3家公司向原告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赔偿50万元。这场持续数年的中医药老字号招牌官司终于了断。


      “御生堂”的字号来源于有着400年历史的明代“御生堂”药铺,清朝乾隆年间进入鼎盛时期,乾隆皇帝赏赐“御生堂”牌匾于白氏御生堂药铺,在此后百余年中,“御生堂”薪火相传,作为药铺的字号和药品的商标得以传承发展。1997年以来,白氏御生堂的传人白建疆秉传家业,先后注册创立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氏御生堂”)及中国首家“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2002年注册“御生堂”商标。


      2001年12月,河北石家庄的李青江到北京注册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李氏生物”)和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保健品”),开始生产销售“御生堂”减肥茶等保健品,并使用了与“御生堂”商标相似的标识。由于该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白氏御生堂”的产品而投诉,侵犯了 “白氏御生堂”的商标专用权,也严重影响了老字号的信誉。由此,“白氏御生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李氏生物”商标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氏生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御生堂”商标,与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寿春堂”)签订协议,生产御生堂肠清茶和御生堂宫廷减肥茶,并与“李氏保健品”共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白氏御生堂”享有的“御生堂”商标专用权,3家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李氏生物”、“李氏保健品”和“寿春堂”共同赔偿“白氏御生堂”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由于三家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上诉人(即上案的三被告)侵犯了“白氏御生堂”第194793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2002年底后“李氏生物”未再实际生产带有“御生堂”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故在终审判决时对一审要三上诉人共同赔偿500万元的判决,酌情减至50万元。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以后,白氏御生堂传人白建疆表示,这笔赔款将用于“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的建设,以弘扬中国传统医药文化。


      又讯  由于“李氏生物”和“李氏保健品”与原告“白氏御生堂”,在企业名称上均有“御生堂”,这种企业名称主体部分的同一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名称整体的近似性,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因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8月10日做出《关于纠正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决定》。对此,“李氏生物”、“李氏保健品”认为这个决定不妥,遂于2005年1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责要求其改名的决定属于违法。海淀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做出判决,维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以上《纠正企业名称的决定》,同时还驳回了两家公司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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