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导向作用,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近日四川绵阳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农合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该市新农合市级或县级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可享受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报销政策。通知要求: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和住院率等指标的增长率不得超过近3年平均水平,参合农民自费医药费用占住院总费用之比不得超过8%,参合农民因相同疾病两周内再入院率不得高于近3年平均水平。
通知还明确,参合农民在该市非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费用报销比例可提高5%~10%。若参合农民已享受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报销政策,将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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