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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经验交流

  •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 时间:2009-01-14 16:30:00
  • 核心提示: 多年来,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积极承担政府责任,大力改善医疗民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通过立法达到四个目的  2008年,在《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出台十年之际,黑龙江省政府根据
           多年来,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积极承担政府责任,大力改善医疗民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通过立法达到四个目的

      2008年,在《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出台十年之际,黑龙江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并针对近年来黑龙江省中医药工作的新情况,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中医药工作。

      《条例》的重新制定,有4个目的:

      1.进一步解决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挽救和传承中医药事业。通过地方立法着力解决当前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中医药优秀人才缺乏、一些中医药传统资源正在逐渐消失等问题。

      2.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疑难病方面的独特优势和“简、便、验、廉”的特点。

      3.进一步壮大中医药产业,促进黑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地方立法将为中医药产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提升和壮大医药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医药科技和产业竞争力。

      4.进一步完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从制度上入手特别是通过立法解决中医药发展问题,将产生长远、持久的效果,是从根本上保障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治本性措施。

      民主科学确保立法质量

      2008年初,重新制定《条例》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省政府高度重视,指示法制办、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一起进行专题研究,成立起草审核小组开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着重抓了以下四个环节确保项目高标准运行。

      1.深入开展调研。起草审核小组先后到绥化、牡丹江、黑河、七台河等有代表性的地区,经过数十次座谈,征求当地有关部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名老中医、个体医、村医的意见,了解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研究。还到外省考察学习,借鉴经验。

      2.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法制办和卫生厅分别向部分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卫生系统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报纸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征求到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3.引入专家论证。为确保立法的科学化,先后召开了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的论证会和行业人员的专题研讨会。省内权威法学专家参加论证会,充分听取了意见和建议。

      4.加大协调力度。《条例》草案涉及到部门之间的职能争议,矛盾较为尖锐。省政府法制办主动沟通、摸底,充分听取意见后再依法提出客观公正的协调意见,得到了各部门的认可。

      “一三四六”

      揭示《条例》内容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可以概括为“一个宗旨、三个理念、四个协调、六项制度”。

      1.遵循一个宗旨。

      “支持、扶持、保护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宗旨

      2.坚持三个理念。

      以人为本的理念  《条例》将“保障人体健康”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把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医疗民生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出了相关规定。

      科学发展的理念  《条例》明确提出通过行业自治、同行评议、合理定价、坚持特色等具体措施,规范管理,实现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责任政府的理念  《条例》要求政府应当把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规定财政投入和经费补贴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发展;明确了政府在中医药行政奖励、资源保护、基地建设、国际传播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义务。

      3.注重四个协调。

      “医药”协调  注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允许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允许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有条件调剂使用,允许具备条件的中医经典处方、中药协定处方、中医经验方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等等。

      “中西”协调  在确定医保、新农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急救、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运用中医药;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医学技术。

      “防治”协调  鼓励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预防、保健性服务。

      “城乡”协调  《条例》作出了鼓励中医药毕业生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等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规定。

      4.建立健全六项制度。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允许设立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馆,并明确了审批条件和程序。

      中医药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规定合法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并不受年龄限制。

      中医药评价及名中医保护制度  规定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机制,加强对名中医的保护。

      中医药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制度和师承教育制度  鼓励医学院(校)设置中医药学课程,确定中药炮制和针灸、推拿等为继续教育的重点,规定师承人员取得出师证书后可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中医药传统资源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规定政府部门对于有关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进行抢救和保护,并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规定。

      中医药监督管理制度  规定开展医疗性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中医美容等活动应当经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专业术语,授权省中医药行政部门通过公开违法中医医疗广告信息等方式规范中医医疗广告。

      健全监管抓好《条例》落实

      今后,要搞好宣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抓紧起草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省政府将部署卫生厅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法定职责,对发现的成绩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推动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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