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后,省级学位委员会将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将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