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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侵权铸造威尔曼品牌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08 21:02:24
  • 核心提示:  威尔曼携手执法部门共同维权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是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0年经广州威尔曼公司特别授权,获得了一种专利号为ZL97108942.6的具体产品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药品的排他性生

      威尔曼携手执法部门共同维权

    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是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0年经广州威尔曼公司特别授权,获得了一种专利号为ZL97108942.6的具体产品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的药品的排他性生产使用权。而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4:1)”(商品名:百定(r)),经广东药学会化验分析,其药品成分及比例已落入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并且两家单位为拓展销售市场向各医药单位广泛派发招商资料。威尔曼公司曾于2004年11月23目就此公开发表《律师申明》,并于2004年12月24日向两家侵权企业发出《律师沟通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两企业一直置之不理。2005年4月l日至2目,两单位又准备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的第53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力推其侵权产品——百定(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ll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其中,“许诺销售”是指以广告、商店橱窗陈列或者展销会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此次维权行动是部门跨地域联合执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企业的需要,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派员前往厦门鼎立协助,帮助进行了全面的法律维权服务和引导。厦门局做到快调查、快立案、快受理,赶在4月2日全国药品交易展览会上给涉嫌侵权的广州白云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山东瑞阳行了公证,为企业后段维权行动的进一步开展做了充分准备。

     

    对于此次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和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维权行动,中国药科大学董事局副主席、威尔曼药业董事长孙明杰相当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三个目的:一是尽快立案受理,加快了诉讼进程;二是震慑了侵权企业,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三是搜集、保全了证据。目前,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维权前景充满了信心,表示将把这场官司一步步打下去,为自身合法权益讨个说法。

     

        制药企业步入知识产权“雷区”

        事实上,制药企业步入知识产权“雷区”并不是刚刚才有的事。根据中国专利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审理后,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败诉一方可以在90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期间,涉案专利虽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无效,但由于该决定需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暂时还不具有执行力。从客观效果上来看,在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涉案专利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第三方未经授

    权,不得实施。

     

        孙明杰介绍说,由于我国药企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的淡薄,这方面是经历了血的教训的。他举例说,20世纪70年代,我国医药科技人员经过 10余年的艰苦研究成功开发出新的化学药物一青蒿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高科技技术成果最终未申请专利。当这项技术成果的研究论文发表后不久,国外企业稍加更改便就此申请了专利保护,造成我国每年近5亿美元的出口损失。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具幼年国际领先水平的我国维生素c两步发酵法制备技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致使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技术成果被外国企业仅仅花费不到100万元人民币就买走了。此后数年国外的维生素c大量向国内低价位倾销,致使国内的一些生产企业一度陷入困境。

     

    威尔曼呼吁保护知识产权

        为什么知识产权被侵犯事件屡次发生?业内人士分析,这是制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谈薄.药品审报与生产存在着误区所引致。误区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提供不实权属证明和承诺以骗取生产批件;二是认为拿到了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生产、销售;三是以宣告无效对抗他人的侵权诉讼;四是认为直接生产侵权产品违法,而销售使用侵权产

    品不违法。

     

        孙明杰认为,根据目前内地实际情况来看,有能力创制新药的企业不多,要知道研制一种新药,所花费时间之长、耗用资金之大不是一般企业能承受的,所以许多企业走仿制之路,

    仿制成本极低,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药品专利的最大特点是排他权,企业一旦取得了药品的专利权,实际上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取得了垄断,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某些企业如想仿制某产品,必须先经过拥有该药专利权企业的允许才能生产,至于合作形式则由双方商洽而定;但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生产。也同样在客观上侵犯了药品的专利权,即便是获得了sFDA核发的生产批件。而且,销售或使用仿制药的医药经营企业和医院,也同样构成侵权。

     

    对于未来市场的规范,孙明杰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研究新产品之前务必先调查清楚该产品是否已申请了专利。同时,内地企业不应该满足简单地模仿,而是要努力做到仿创结合,既可避免侵权之争,更是为迈向自主创新、与国际接轨做准备。

     

        针对近年来内地制药企业屡次发生知识产权被侵犯事件,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保证产品质量,企业的发展更要依靠自主创新,特别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其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焕发勃勃生机。

     

    摘自《医药经济报》文/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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