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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挖掘整理,实现开发式保护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1-13 13:58:33
  • 核心提示: 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十年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的专项研究。此后,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中,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专门保护制度被写入《

       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十年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的专项研究。此后,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中,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专门保护制度被写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一年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针对传统老字号、道地药材、民间民族医药和中医经典名方等方面的专题性研究。

        如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次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就是想通过调查摸清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存续状况,为有代表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建立档案,并建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体系。

        下一步,将如何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和有效利用?调查组认为,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把保护落到实处。

        制定经验名录是重要部分

        刘氏“小锡壶”的故事在吉林磐石市小有名气,磐石明城卫生院骨伤科的刘长军就是刘氏“小锡壶”中医正骨第五代传人,“小锡壶”历史源远流长,但有关史料毁于文革,至今仍是刘长军的心头之痛。

        当年,刘长军的高祖父和祖父刘子臣来到磐石小城子(今明城镇)行医,刘子臣为其祖父提壶打酒背药箱,因此而得名“大锡壶”和“小锡壶”。“九一八”事变后,祖父刘子臣多次秘密前往红石砬子红军洞,为杨靖宇的抗日联军治病疗伤。

        在《磐石县志》和市文史办,调查组有幸查到了“小锡壶”的保存史料。目前,“小锡壶”中医正骨已被列入磐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像刘氏“小锡壶”这样的中医经验传承在我国还有很多,如何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是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制定中医经验名录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中医知识体系确有贡献的名中医,应当将他的贡献编入名录中,不应仅是将其经验保存下来、形成文字,对其经验的理解吸收和提炼升华更应成为传承过程的重点内容”,上海市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刘春辉坦言,以往口传心授的方式中经验以人为载体,具有不确定性,受人为影响程度大,很多经验在传承过程中灭失了。将中医经验编入名录,使其文字化甚至数字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传承人个体的依赖。

        构建数据库是关键环节

        悬壶60多年的南昌人“王阿婆”,原名王士清,是名儿科中医,针药并用独树一帜,擅长治小儿疳积、惊风、泄泻、湿疹,挽救了数万垂危病儿。

        1958年,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时,她毫无保留将秘方和全部设备、药品献出。

        此次调查就是在全国各地寻找身边的“王阿婆”,让中医药传统知识得到有效保护,构建数据库是关键环节。

        通过调查,为有代表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建立档案,并建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该数据库的建立,对技术的运用起到引领作用,有利于中医经验的推广运用,延续其生命力。

        建立数据库有助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其中收录的传统知识,除了记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中医治疗经验,还区分了中医对学科知识的具体贡献,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客体,进而激发探索知识产权转移应用。建立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专业中介服务队伍,使中医药传统知识在更大范围应用,最大程度实现其价值。

        法律法规实现防御性保护

        “建立名录和数据库是摸清家底的举措,但不是最终目的,建立符合法理原则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把保护落到实处,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提供基础。”刘春辉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未被现行法律规则包容,以至于在受到侵害时无人主张权利。

        首先,明晰的保护对象和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基础,应从源头予以保护。不但要保护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传统知识的利用,还要保护传统知识本身,由于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单一途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需求不明确,导致保护工作难以进行操作。此外,确立归属是当务之急,因其群体性的特点,保护主体不应局限在个人,这是由传统知识群体性和文化相关性决定的。

        其次,要加快中医药立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以法律形式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智力成果,尊重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在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中,保证持有人的行使知情、参与和同意的权利。

        立法应如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衔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曾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建议,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补,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刘春辉认为,法律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知识产权的创造有赖于从业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必须完善法规与制度,为相关主体权益提供保障机制。一方面,要从法律上明晰医药知识商业运用与公益运用的边界,科学拟定中医药知识创造性标准;另一方面还应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中医从业者知识产权创造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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