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拟于2012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
定点生产试点的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由工信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药监局组成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负责确定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定点生产品种,确定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方案对四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制定了试点工作基本原则和定点生产工作程序。
试点工作将先期选择5~10个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化学药品种开展试点,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稳定的问题。由“协调机制”各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预计采购数量、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
每个试点品种的定点生产企业原则上为2家,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每2年1次。招标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全程监督。中标企业信息、供货品种和供货区域将公示。
对定点生产品种各地不再单独进行基本药物招标。试点品种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管理。定点生产中标不作为企业参与其它药品招标采购的优先条件。
方案规定,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在新一轮招标采购开始时,不再将定点生产品种纳入招标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统一价格与定点生产企业签署带量或承诺单一货源的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及时付款。各地公立医院采购定点生产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品种时,优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统一价格采购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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