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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代上海中医医师执业制度简介

  • 来源:中医药文化 作者: 时间:2009-11-30 15:27:00
  • 核心提示:  中医古代没有正式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始建于民国。本文主要讨论民国时期对中医的开业(执业)管理。医事制度建立完善是与相关管理部门建立相统一的过程,由于上海开埠至解放前的百余年时间内,政局动荡,列强租界

      中医古代没有正式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始建于民国。本文主要讨论民国时期对中医的开业(执业)管理。医事制度建立完善是与相关管理部门建立相统一的过程,由于上海开埠至解放前的百余年时间内,政局动荡,列强租界分治,侵略军占领等,行政机构变更频繁杂乱,为便于表达,我们分区界,结合行政机构变更,叙述如下。

      1.华界,对医师开业管理

      卫生相关行政机构变更概况:清末上海主城区(南区),设有“上海城厢内外自治公所”(1909—1911),下设卫生处…538,属自治机构。北城区设有北市马路工巡总局(1906—1918,后改称巡警总局),下设卫生处,为官办机构。1918年改组北市马路工巡总局,更名为沪北工巡捐局(1918—1926),下设巡务课(卫生处)H1539,办理北城区卫生。(以上机构下属部门主管公共卫生等)。

      1911年上海市政厅(1911-1914),由民国政府改组上海城厢内外自治公所而成,其下仍设卫生科[U538,职能相同,且仍为自治组织。l913年江苏省政府在沪设立淞沪警察厅,下设卫生科…539;1926年淞沪商埠督办公署(1926.5.4—8.24),由军阀孙传芳接收沪北巡捐局成立,总办丁文江为适应城市卫生建设需要,积极建议合并相关松散卫生机构,统一管理沪南、闸北和吴淞市政卫生;并在同年建立淞沪商埠卫生局(1926.8.24一I927.3孙传芳),成为上海首个统管全市(华界)的卫生行政机构。1927年上海特别市卫生局(1927.7.26—1948.5),由北伐军进入上海后将淞沪商埠卫生局改组而成。医政管理建立:民国以前(1911年前),医政管理未建立。民国建立后(1911—1949)早期中央政权由北洋军政府(1912.4—1928.6)掌握。1913年江苏省政府在沪设立淞沪警察厅,其下设卫生科负责管理医事登记、防疫等…539;北洋政府最初l0年亦未建立医政管理。1922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医师(士)管理法令》,意图统一全国医政。该法令分中、西医两套,西医称医师,中医称医士。该法令由淞沪警察厅颁布,并对开业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凡年龄在20岁以上,具有一定学历证明、在公立医院任职3年以上或行医5年以上等资格者,方能发给医士开业执照。中医的《医士(中医)管理暂行规则》有二十余条,涉及中医开业资格、年限、领照办法、违规惩戒办法等。其内容含有束缚中医性质,如开业资格中不列世医、师传二项,而当时经政府立案的中医学校极少,毕业人数有限,绝大多数中医系师传或祖传,按此办理必致多数中医失业;另外开业医生年龄限25岁以上,又对中医学校毕业生领照构成障碍。此外,中医领照要交纳高达20余元的费用及税项,并须开业中医有三人以上具保等,其实际结果是欲取缔中医。因此受到全国中医界的反对,在上海和全国中医药界的坚决反对下,加上奉浙战事又起,以及西医界的反对,北洋政府内务部只得宣布两套规则暂缓执行。民国l5年6月(1926)淞沪商埠督办公署规定无开业证书不准行医。1926年9月淞沪商埠卫生局,制订《医士登记开业及试验章程》,并成立医士开业试验委员会,每年春秋二季进行考试。1926年11月淞沪医药界中医团体和医士,对淞沪商埠卫生局公布的医师、医士开业试验及登记章程颇有意见,经酌量变通办法,并增加开业试验委员会中的中医和医士名额,获得较圆满解决。翌年举行医士考试、。民国16年10月21日(1927)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公布实施《上海特别市卫生局管理医师(西医)暂行章程》。1929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通过余云岫为代表(上海医9币公会等团体)提出的《废止中医案》,提出荒唐的《旧医登记(草案)》,企图废止中医。经中医药界奋力抗争,在工、商、学各界声援下,最终未执行。民国20年2月20日(1931)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核准公布《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自此中西医医师执业管理开始实施。之后,1937年11月-1945年9月日军占领华界,市卫生局停止办公;在此期间日本侵略军建立傀儡政权,曾设伪上海特别市卫生局(1937—1945)。抗战胜利后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恢复办公。民国35年2月(1946)(租界已收回),市政府颁布管理各类开业医事人员规则,办理审查给照事宜。除核发正式执照外,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颁发临时开业执照。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允许中医开业,中医9币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行医执照。中医人数有所增加。

      2.租界,对医师开业管理

      1842年8月29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根据条约规定,上海成为向外商开放的通商口岸(开埠地)之一,外商可在开埠地租地建房居留。所租地的区域称租界,是列强的半殖民地。上海当时租界有两个,为公共租界和法租界。

      公共租界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工部局,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卫生处”于1898年成立。1931年(民国20年4月1日)该处要求界内营业医师、牙医及兽医实行注册登记,并成立医务委员会专司审核。l933年3月28日(民国22年)工部局卫生处公布界内中外注册医师名录。两年中向医务委员会登记并经审查合格、核准注册者,计有26个国籍的营业医师613人,牙医112人,兽医17人。工部局还于每年1月公布业经注册的开业医师名单。法租界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公董局,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公共卫生救济处”于1930年10月成立。1931年1月公董局公共卫生救济处颁布管理各类医事人员规则,要求租界内中外医事从业人员包括牙医、兽医,进行登记发证。1936年7月(民国25年)公董局颁布《管理国医执行业务章程》,推翻几年前与国医团体商定的一次登记终身有效的承诺,重行国医登记,遭到国医团体的反对。1937年8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华界相续沦陷。租界暂时未被直接卷入战争。1941年(民国l930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对日正式宣战,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随即占领拉制公共租界(英美等国租界地)。1943年(民国韶年),日军导演汪伪政权“收回”租界。至此公共租界工部局卫生处、法租界公董局卫生救济处卫生执法权相继被日军控制。

      1945年8月(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后,租界正式由中国政府接管,卫生执法权真正回归中国政府。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是社会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此项制度保障了医生质量。中医医师执业制度的建立,也标志着中医合法地位的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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