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公费医疗,即所谓“医在王官”,就是医药行政、医疗组织和医学教育的主导权都归政府掌握。据《周礼·天官》中载,这个制度在西周时就已经确立。秦汉以来。“医在王官”的制度日益完善。到了唐宋年间,已相当成熟。
唐宋规定,凡京师百署官吏、宫廷宦官宫女、南衙卫兵、各边疆民族驻京人员等,看病服药都找太医署。除了为皇帝嫔妃、诸王公主服务外,禁军官兵的医疗也归它负责。
除了京官,地方官吏吃药看病也是沾惠于这个“医在王官”的体制。唐宋时期,凡州府一级,都设有地方一级的医学院,其领导和教师既是执掌地方医药行政的医官,又是医学生的导师,一般多为太医署毕业的学生。地方官吏患病,就请他们治疗。县一级没有医学院校,但有县署机关医院。北宋时,县一级的宫医配置是每一万户为一至五人,遇缺即补。
国家除包干官吏的医疗之外,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还可经常获得以皇帝名义赐给的各种时令保健防疫药物。隋唐以后,随着私人行医的放开,一般医官也被允许在当值时间以外“走穴”。
宋朝时,很多太医通过搞第二职业成了巨富,反而忽略了本职工作。太医们除了看病之外,还兼卖药,其药品货源,就是官办药局体制内的一个黑洞。如此一莱,公费医疗的质量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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