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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医院拒收高危孕妇:刑法须对见死不救做规制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14 09:06:00
  • 核心提示: 摘要:当天早上8点半,赵女士在大板桥中心医院做产检,发现胎儿已停止胎动2天,医生建议她去大医院做手术,没想到从下午1点多钟开始,她先后辗转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省第三人民医院求医,都被以“没有引

           摘要:当天早上8点半,赵女士在大板桥中心医院做产检,发现胎儿已停止胎动2天,医生建议她去大医院做手术,没想到从下午1点多钟开始,她先后辗转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省第三人民医院求医,都被以“没有引产药水”、“没有床位”的原因拒收。

           云南孕妇胎死腹中 四家医院疑怕惹纠纷拒绝收治

      幸运的是,最终在昆明电视台记者的干预下,武警云南部队医院收治并为赵女士成功完成了手术,救下了大人,可胎儿早死腹中!

      这则新闻不忘在最后交待,胎儿的死亡不怪医院之拒收,而是因为该孕妇带环怀孕,情况特殊,胎儿早已停止胎动。但3家医院接连拒收高危孕妇的行为,还是让公众担忧。要是因此而导致大人小孩一起死亡,谁该承担责任?!

      医院拒收重病病人,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这样的新闻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正在变得平常,原因大家很清楚,是紧张的医患关系所致,也与医疗行业医德缺失不无关系。

      遇到一个危重病人,如果一家医院确实无能为力而建议患者赴上级医院,这是合理合规的方案。可问题是,现实中不是这样,许多病人的病情并非不能治疗的疑难杂症,只是有正常的医疗风险而已,许多医院因为惧怕患者“找事”便故意找借口将她们拒之门外,像赵女士这样的情况,第一家医院完全可以做出处理,可他们就是故意拒绝,随后2家医院则“如法炮制”!

      人命关天之时,救死扶伤的单位竟是这般绝情,这是为何?教训使然。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太多让人“心寒”的医闹事件,许多医院大为头痛,他们教育医生要特别警惕那些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危险的患者,宁愿拒收,宁愿危重病人死亡,宁愿背负无医德之名,也不积极履行自己的应定义务,多少患者就这样离开人世!在医院与患者的较量中,患者永远是受害者,而出现这种我们不愿看到的情况,不能全怪医院,患者亦有一定的责任。

      如何规治这一不正常的医疗行为?还是得靠法律,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规和法律是一切不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最终裁判,除此别无它法。

      我们的刑法必须对那种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各种“见死不救”行为做出规制,特别是对那些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执法部门和医疗部门,还有那些无端到这些部门“无理胡闹”的各种心怀不轨的违法者。

      对这两种行为,必须给以双重打击,否则,这一局面难以改善。像这种完全可以给以应有治疗的病人,如果医院拒收导致患者死亡,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医疗机构“草菅人命”的法律责任,如果医院尽到了其医疗职责,而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正常医疗事故,患者因为正常的后果而“胡搅蛮缠”,我们的司法机关则应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那些违法犯罪的医闹坚决予以打击,绝不能手软,因为他们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怕医闹,不应当成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机构逃避救死扶伤职责的借口,而“医闹”也不应成为一种谋求不法利益的正常社会行为。在这一点上,任何偏废,都是灾难而不仅仅是道德或法律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对医疗行业我们不能用普通服务行业的经营原则去规制,应当大大高于这个标准,这是人性和人权的基本要求,因为医疗承载着全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承载着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底线。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尽力让每一位公民多活一天,多幸福一天,迟死一天,少痛苦一天,这才是真正的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后,结合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正在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就是明证,但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仍须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摆在我国立法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们相信,这一全社会普遍重视和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一定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更加健全而圆满解决。医者仁心,非法治不能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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