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卖假货判赔10倍 所售减肥胶囊系伪造
来源:医疗纠纷网 作者:网络来源 时间:2013-10-23 09:37:00
核心提示:因所售瘦身胶囊的生产厂家系虚伪注册的公司,且在进货时存在检查不严的过错,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记者昨日得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当当网需返还原告336元货款并给付3360元补偿金。
2012年
因所售瘦身胶囊的生产厂家系虚伪注册的公司,且在进货时存在检查不严的过错,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记者昨日得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当当网需返还原告336元货款并给付3360元补偿金。
2012年2月25日,王某在当当网订货6盒苦瓜清脂瘦身胶囊,合计336元,并于两天后承认收到货品。王某食用其间2盒后发现无任何瘦身作用,且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均为假造,遂向工商部门进行告发。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没收当当网152.86元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处分决议。
王某后诉至一审法院称,当当网违反了《食物安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需求该公司交还货款并给付10倍补偿金。
当当网辩称,涉案产品是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和担任出售的,而不是当当网公司。当当网在进货时实行了验货的有关注意职责,并需求供货商供给了有关资质证明,因而当当网公司的行动不属于《食物安全法》规则的“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不同意承当10倍货款的补偿职责。
一审判决后,当当网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市二中院以为,当当网对外公示的运营性网站存案信息显现网站所有者是当当网公司,一般消费者关于当当网内部各相关公司之间的具体分工无法判别,在当当网采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以网站所有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当当网公司作为案子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当当网公司作为出售者,尽管检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物卫生许可证、食物流转许可证等资料,但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检查生产厂家的资质资料。当当网怠于实行检查职责,出售明知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依法应承当10倍货款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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