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儿出生本是喜事,但张先生夫妇在两天内经历了大喜大悲,女儿出生后次日死亡。张先生夫妇认为医院监护不力致女儿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张先生夫妇35.4万余元的判决。
2010年2月25日,张先生的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婴儿出生19小时后被发现全身苍白、呼吸停止、心跳缓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申请进行鉴定。某鉴定研究所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女婴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女婴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医院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在30%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考虑赔偿。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张先生夫妇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4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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