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方某,男,生于1937年2月7日,卒于2007年2月5日,生前系江苏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场退休教师。
2006年4月18日,患者因“腰部疼痛10年,加重2月”来南京某省级医院就诊,MRI检查示“L5椎体Ⅰ度滑脱”,同年4月24日行“后路椎板减压复位内固定加椎体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5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卧板床3月;2、保持切口干洁;3、适当腰背伸肌锻炼;4、门诊复诊”。
出院后,患者不但腰痛一直无明显缓解,而且还出现双下肢发麻。8月份下地活动后,又出现双下肢乏力,左下肢为重,需搀扶方能行走,后逐渐发展加重,站立困难。期间数次在被告门诊复查,均未能明确病因。07年1月4日,患者再次入住被告骨科,1月24日下午,患者出现浑身无力,呼吸困难, 27日意识模糊转入重症监护病房,2月5日上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报告诊断为“肺动脉栓塞”、“左下肢胫深静脉腔内尚有血栓残存”、“脊髓病变重”。
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遂于2007年9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6万元。
以及医学学士、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施行的手术缺乏适应证,手术不成功;对患者下肢血栓没有重视,对肺动脉栓塞误诊误治;医方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院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常规;患者死亡是其疾病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
【鉴定结论】
2008年6月30日,受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1、根据临床资料分析,患者腰椎滑脱伴栓管狭窄症状,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医方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手术效果满意。2、患者在术后康复过程中,逐渐出现的下肢无力、肌萎缩等症状,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考虑为周围神经病变所致,与医方的手术无因果关系。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体征,最终死于肺动脉栓塞,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4、医方对患者出现肺动脉栓塞认识不足,存在医疗缺陷。
原告对于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4月28日,受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
1、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在2007年1月24日及1月27日多次出现血压上升,心率加快,血氧饱和度及氧分压下降等呼吸危象,医方未考虑肺栓塞可能,仍考虑重症肌无力的诊断,2007年2月2日神经内科专家会诊意见(重症肌无力诊断依据不充分)及处理意见予以相关检查未得到足够重视。故医方存在诊断失误及相应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
2、患者2007年2月5日再次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突降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尸解报告证实患者系肺动脉(左右及其分支)栓塞。且肺栓塞来源于左下肢深静脉。患者因本身疾病因素致左下肢胫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致肺动脉栓塞死亡。
鉴定结论:1、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肺动脉栓塞诊断失误及相应治疗措施不力)。2、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0年8月24日,依据上述司法鉴定结论,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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