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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情况下引起的医疗纠纷

  •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09-03-25 14:05:00
  • 核心提示:  医师在对疾病的诊断或治疗中的判断错误,有些不能单纯责备他们,也不能要求医师们每一次诊断都是正确的。实践证明,门诊时作出的诊断,常常会在住院后改变,住院后最初的诊断也会在观察病人的过程中得以纠正,而最后的
          医师在对疾病的诊断或治疗中的判断错误,有些不能单纯责备他们,也不能要求医师们每一次诊断都是正确的。实践证明,门诊时作出的诊断,常常会在住院后改变,住院后最初的诊断也会在观察病人的过程中得以纠正,而最后的病理及解剖才可以作出最后的诊断。有关文献记载,即使是最好的医院,错误诊断仍可达10~15%;所以,诊断不正确可以由客观原因造成。特别是在疾病刚刚开始时,只表现为一般的症状,而某些重要诊断价值的体征尚未出现。因此,在疾病的早期就难于准确诊断。日本《现代外科大全》记载:最常见的外科疾病阑尾炎,临床上的言听计从率仍可达6.3-34.4%,那么比阑尾炎更为复杂疾病的诊断就不能要求在到在诊断上100%的正确了。临床上还可以遇到极其罕见的疾病,也不易被及时识别。所以,对因临床诊断的错误,特别是对初 诊医疗单位,初诊医师的指控要区别是由于医师对病人关心不够,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执行职务漫不经心,询问病史简单图快,检查身体时粗枝大叶,本来有条件而未行必要的检验,擅离职守,未对疾病进行必要的观察而主观臆断;还是由于疾病本身的特点难以进行及时而精确的诊断。

      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特点之一,是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一般是由多名医务人员经手。特别是在外科手术方面,要由术者、助手、麻醉师、护士等共同协作,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医务人员的团结合作,齐心协力是预防和减少医疗过失的很重要的方面。有些医疗纠纷,不是由患者方面自发引起的,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内部的矛盾和意见,造成的不正常现象。个别医务人员不遵守医德规范,而有意向患者方面挑起事端,故意诋毁他人,使患者方面怀疑不满引起医疗纠纷。对诊断和治疗有产民的见解是正常 学术问题,但不要破坏患者方面对师的信任,更不能唯恐天下大乱,无原则在挑起患者方面对医师的指控。例如医师甲为一乳腺癌患者行乳腺癌根治术,术后已三年。由于医师乙嫉妒医师甲,对对患者的另一名同事(也来看病)讲:“×××的手术,是医师甲给做坏了”,“回去以后赶快叫×××来复查”。事后患者听到同事的转告,心情慌乱,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于是向领导请假,从千里之外赶来复查。经复查术后三年没有任何问题,患者才一块石头落下了地。与此同时患者深感对医师甲的歉意,并说明情况,揭露了医师乙的卑劣行为,用事实平息了一场即将发生的纠纷。国外文献记载,类似这样的医疗纠纷被称为“第三者”引起的医疗纠纷。在学术上,正确有学风是在不同意见出现以后,拿到医师会上解决。那种哗从取宠,诋毁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作法是可卑的。即使是发生了某种医疗过失,未经上级允许,其他医务人员也无义务为患者方面提供病案、资料,或者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以于扩大纠纷,使情节混乱,引起患者方面的过激行为。如果查明,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世界上尚无构成医疗案件原因的完整统计资料。而这种医疗纠纷诉讼事件的自然增长正如医疗技术日益在发展一样,也在不断地增长。如支气管镜未问世以前,就不可能因检查中发生穿破支气管、穿破临近血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而引起这方面的医疗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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