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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兰口岸通关务实指南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荷兰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部,地处莱茵河、玛斯河和斯海尔德河三大河流入海口,西部和北部濒临北海,东临德国,南与比利时接壤,享有“欧洲门户“之称。面积4.2万平方公里,南北长300公里,东西宽180公里,人口1600万,是世界上人口密
    荷兰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部,地处莱茵河、玛斯河和斯海尔德河三大河流入海口,西部和北部濒临北海,东临德国,南与比利时接壤,享有“欧洲门户“之称。面积4.2万平方公里,南北长300公里,东西宽180公里,人口1600万,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荷兰属于多种族国家,荷兰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荷兰约36%的人信仰罗马天主教,新教约占20%,加尔文教约占8%,其他宗教约占4%。近年来荷兰不信教的人数明显增多,不信教人口约占其总人口的32%。 中荷两国签署的主要经贸协定有:《中荷海运协定》(1976年2月20日生效)、《商标互惠协议》 (1977年1月22日生效)、中荷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4年10月1日生效)、《中荷投资保护协定》(1985年6月17日)、《中荷植物检疫协定和备忘录》(1986年8月)、《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1987年5月)、《中荷农业科技合作协定》 (1987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4月)、《中小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10月)、《中荷民用航空协定》 (1996年5月)。双边贸易方面,2003年荷兰成为我国在欧盟成员国中第二大贸易伙伴,是我国对欧盟的第二大出口国,均仅次于德国。2003年双边贸易额为15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4.6%,其中我国对荷兰出口额为135亿美元,增长48.3%;自荷兰进口额为19.4亿美元,增长23.1%。目前我国对荷兰出口的商品主要为:轻工业产品、粮油食品、畜产品、服装、纺织品、抽纱、工艺品、五金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医药、机械设备及工具等;我国自荷兰进口的商品主要为:粮油、纸制品、有色金属、电力设备、通信设备、船舶、航空设备、化工原料、机电产品等。 1 进口管理 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1992年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后,荷兰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欧盟共同的法律法规。欧盟共同的经贸法规主要有: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外贸政策、共同海关法典、共同原产地规则、共同竞争法、共同反倾销规则、共同商检法、共同专利法、共同公司法、共同的产品技术安全与卫生法规以及其他从第三国进口的共同管理规定。 1.1进口许可 荷兰政府对大部分的进口商品不加限制,但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荷兰的中央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这些限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服装、纺织品、钢材、武器弹药和一些农产品,还包括动植物、濒危物种和爆炸品。除此之外,来自中国和前苏联的某些产品也需要有许可证或履行特别的登记手续。荷兰对产品的出口和来自欧盟国家的进口产品基本上没有限制。 1.2关税政策 按照欧盟海关同盟的统一要求,欧盟15国组成一个统一的关境,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则和税率,对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免征关税。关税的含义除了进出口关税外,还包括反倾销税。欧盟 15国均为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成员,属经济发达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较低。其中,原材料、初级产品绝大部分是零关税,仅对少数战略性物资征收不超过3%的进口关税。半制成品关税从 2%~15%,制成品关税从4%~24%。农产品的进口关税由欧盟农业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国及世界农产品的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调整。此外,欧盟还对来自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部分产品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即普惠制。 荷兰按照欧盟的统一规定使用商品编码协调制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分类。其海关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税率及商品的原产地规则,均采用欧盟的统一标准。除此之外,对某些产品如烟、酒、烃油等还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一般以从量税计征,但对烟草制品则以复合税计征。征收消费税时,只考虑商品的类别,不考虑商品的原产地。 荷兰根据欧盟的统一规定采用复式税则。对不同产地的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对来自与欧盟国家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的产品,实行减、免关税待遇;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则实行普通税率。计税一般是以从价方式,对某些产品则以从量方式计征。 按照欧盟统一规定,只有当非欧盟国家的进口货物进入欧盟境内流通领域时,海关才对其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一般由进口口岸的海关征收进口关税,由最终消费国税务机构征收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对海关监管下的转关货物、保税仓储货物、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复进口货物及仅为修理、测试和展览而临时进口复出口货物,海关凭保函或相应单据放行,不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进口报关 2.1进出境手续 根据荷兰海关手续,在船只进港后,开始卸货以前,船长应马上向海关提交一份普通报告单。在某种情况下,海关也可允许先卸货后报关。进口物品报关时可以分为国内消费、在保险仓库或海关仓库储存、过境、转运其他地方交货和再出口等不同情况。进口物品可以在城市运输公司和运输报关代理人经营的海关仓库中临时存储。存储期间在海关监督下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包装等加工。再出口物品可以办理免关税手续,但是需要用现金、债券或海关认可的其他物资抵押,待物品再出口后再予以退还。如集装箱内所装物品可以肯定属于再出口商品,海关也可以不要求抵押品。当准备通过荷兰转运其他国家的物品到达卸货港后,这些物品无论是在卸货港还是在目的地,均应通过海关官员办理正式准入手续。荷兰对过境商品不征税,但要向过境商品的运输代理或船上负责人颁发过境签证,然后才可以卸货并接受海关检查。如果能加盖印记还需加盖印记。 2.2货物仓储 荷兰的港口区域有许多仓储和分销设施。根据荷兰海关法的规定,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在进入销售环节以前可以免交关税、交易税或增值税等费用。在荷兰,仓储分海关仓库仓储和海关保税仓库仓储。 2.2.1海关仓库:可分为短期仓储和长期仓储两种,短期仓储一般仅限几个月时间,此类仓储无需报关单,凭海关文件便可办理入库手续。长期仓储一般不超过5年,由仓库经营者递交一份申请表后即可办理入库。 2.2.2保税仓库:由海关监管,用于存储未纳税的应税商品,商品入库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运出。保税仓库分为三种:①公共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担保和监管,货物不受检查,可为任何人提供仓位,‘存货量不限。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港区设有这类仓库。②私营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监管,货物不受检查,但啤酒、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除外。仓储时间不限。③假设的保税仓库,仓库经营者自己管理,并承担付税担保,一般存储较易鉴别的货物,存储时间不超过5年。 2.3进口单证 2.3.1商业发票:托运人必须向受托人提供2份签字的商业发票。一般应有下列内容:运输日期及地点;商品产地;托运人及受托人姓名及地址;运输方法;包装的编号、种类和唛头;集装箱种类;商品的数量、质量、等级、重量、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运输企业负责人签字等。 2.3.2提货单:受托人必须以原始提单去领取货物,荷兰对各种提货单样式无特殊规定。一般应在上面注明货主名称、收货人的姓名及地址、装运港和目的港、对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运输费用清单、全套提单数、提单签发日期和承运人签名等。提单内容应与商业发票和货物包装上显示的内容一致。如果是航空运输货物,那么航空运单可取代提货单。 2.3.3原产地证明:荷兰一般不需要原产地证明,如果需要原产地证明的话,应由被认可的商会出具,通常需要增加一份副本以供存档。 2.3.4商检证书:荷兰对进口诸如牛、马、猪等肉类、加工肉食、动物脂肪、骨粉、血粉、食用家禽等,要求有由原产地兽医出具的正式卫生或商检证书。 2.3.5标准证书:荷兰规定下列货物进口时应提供标准证书,如手提灭火器、离心机、脱粒机、升降机、磨床、变压器,煤气设备、电度仪表、汽车、供水设备等。 3进口关税 荷兰关税主要采用从价关税,也就是根据进口商品的价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商品价格以进口时的正常价格为准,即商品买卖价格加上运费、保险、佣金等费用后的价格。荷兰海关对某些特殊商品采用从量税方法征税,也就是依照进口商品的总重量、长度、容量、进口数目等征收不同的关税。荷兰海关还征收消费税,主要是客车、啤酒、酒精或含酒精饮料、葡萄酒、糖和糖制品、烟草制品、汽油、矿物油、成品油以及含有甲醇、丙醇的产品等。此外,进口商若违反荷兰海关法,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对倾销性商品将征收反倾销税。 4与中药进口和管理有关的规定 目前,中药还没有被荷兰卫生部门承认,只是作为一种中国营养食品出现于唐人街的店铺中。如在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等城市的一些大杂货店里,在食品柜上,往往放着黄芪、当归、党参等中药材。还有用塑料盒或口袋装的配好的成方饮片,但标签上则标明是汤料,有十全大补汤、八珍汤等。这些成方饮片,有的来自大陆,但更多的来自香港。尽管中草药在荷兰尚未被官方机构承认为药物,但由于疗效好,副作用小,受到当地华侨和国民的喜爱。目前,荷兰已经开始出现中药房。这些药房规模虽不大,且往往属于针灸诊所的一个附属部门,但药品质量好,品种亦颇齐全。乌德勒支市的神州医庐中药房有300余种药,包括不少我国国内稀缺的药物,且药品质量、色泽、加工均堪称上乘。这样的中药房,在荷兰已有3家,药材主要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 《国际中医中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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