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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明确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明确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对药材进口加强监督管理。   公告指出,自2006年2月1日起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明确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对药材进口加强监督管理。    公告指出,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药材登记备案采用统一印章,印章名称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专用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颁发,自2006年2月1日起启用。   公告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9号公告中的《进口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商品编码。自2006年2月1日起,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公告强调指出,2006年2月1日前,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已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2006年2月1日后,应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领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公告要求,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除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海关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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