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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调整非药用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指出:凡列入非药甩类物品目录中的物品,进口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等资料,直接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指出:凡列入非药甩类物品目录中的物品,进口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等资料,直接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物品必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药品目录》,由于该目录是按照商品税则的分类和编制方式制定的,致使有些食用原、辅料和药品合成前体也按照药品管理,即该类物品进口时,需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方便非药用物品的通关,规范口岸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非药用类物品进行汇总,凡列入此目录中的物品,进口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等资料,直接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进白药品通关单》中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尚未包含在目录中的非药用物品,进口单位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进口申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公布新增的非药用物品目录。 二、进口检验用对照品、标准品,应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批件》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几申请办理,〈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批件>,由请人应在对照品、标准品进口前60天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并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一批公布的《非药用物品目录》有二类,一类是食品添加剂类:固体麦芽糖醇、液体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乙酰异丁酸蔗糖酯、异麦芽酮糖醇、木糖醇、乳糖醇;一类是药品合成前体:头孢呋辛酸、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3-头孢烷酸-p-甲氧苄基酯(GCLE)、头孢唑啉酸、头孢噻肟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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