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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西医结合医师遇尴尬

  • 来源:中医药报 作者: 时间:2009-03-13 07:56:00
  • 核心提示:  10年前我国为了规范医疗管理,学习国外经验,实行了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严格规定了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执业地点,对整顿医疗秩序,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执业类别中最初

      10年前我国为了规范医疗管理,学习国外经验,实行了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严格规定了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执业地点,对整顿医疗秩序,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执业类别中最初将中西医结合包括在中医内,以后又对立起来。由于我国对中西医结合人员没有明确的界定及标准(我国中西医结合人员应当包括“西学中”及“中学西”两部分人员),将大部分中医院校毕业生排斥在中西医结合队伍之外,不利于就业及执业。且在执业范围内,又规定中医不能使用西药,致使一大部分多年从事中西结合工作的高年资中医师及中医院校毕业生,不能明正言顺地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人为地造成中医与西医及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对立,不利于执业,不利于病人,也不符合我国医疗实际现状。执业地点也是规定单点执业,使许多专家教授到外地外院会诊时,出现尴尬现象。会诊则违犯了执业医师法,是异地执业;不会诊,又违反了医师道德,见死不救,出现两难情况。

      建议对医师执业法进行修订、补充及完善。

      一、中西医结合队伍中,应当包括老的和新的“中学西”人员,只要脱产学习和西医临床进修2年以上的中医人员,且工作在3年以上者,就应当允许其填报中西医结合专业(包括中医院校毕业生),并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不要担心他们从事中西医结合会放弃中医,这样做只是为了执业及工作的方便。

      二、在执业范围内应只规定大专科,如内、外、妇、儿等,不要分得太细。因治疗疾病时常需要开展多种治疗方法及综合治疗。

      三、执业地点应像国内其他行业如教师、律师那样允许全国流通,多点执业。要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国家级专家全国流通,州市级专家在州市内流通。

      四、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执业医师的资格审查上,打击和查处不具备医师资格的非法行医及游医,而不是对其在地点、类别及范围内的严格限制。

      我国现行医疗大环境本下,大部分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很重,医疗管理机构更应当尽量给医师造成轻松和谐的医疗执业环境和气氛,更多地关爱和保护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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