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申请传统植物药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注册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1.申请人和本指令适用的生产商的姓名或者合伙人姓名,申请人和本指令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申请传统植物药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做了
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注册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1.申请人和本指令适用的生产商的姓名或者合伙人姓名,申请人和本指令适
用的生产商的永久住址;2.药品名称;3.药品所有成分的质量和数量特性,包括
涉及WHO推荐的国际非专利名(如果有国际非专利名)或者涉及的相应化学名;4.
生产方法的描述;5.治疗适应症、禁忌症和不良反应;6.剂型、给药途径及方法、
不良反应;7.说明为药品的保存、使用、废品处理而采取的预防和安全措施以及
药品对环境的潜在风险;8.生产商使用的控制方法的描述;9.药理、毒理研究;
10.相应的产品特性概要资料;11.对于草药复方,应提供对复方所要求的信息资
料(如果该复方中单味药的活性成分尚不完全清楚,这些信息资料也需要与单味
药的活性成分相关联);12.药品特性的概要,符合规定的直接接触药品包装、
包装说明书和外包装;13.表明生产商在自己的国家被许可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
二、是否允许在他国上市的证明及材料。
申请者为将药品投放市场,在另一成员国或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获得市场准
入批准或注册批准(证件),以及有关被拒绝市场准入批准或注册批准决定的详
细资料(无论是成员国或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和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三、反映药品功效的文献或专家证据。
功效待批药品或同类相关药品功效的文献或专家证据,一般是指某种药品在
申请日之前已有至少30年的药用历史,包括在共同体内至少15年的使用历史。成
员国接到传统使用注册的申请后,在成员国的要求下,草药产品委员会应对于该
产品或相关产品长期应用的证明是否充分提出意见。
四、反映药品安全性的文献及专家报告。
安全性数据的文献综述和专家报告,以及主管当局额外要求的用以评价药品
安全性的必需材料。
此外,《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不予批准传统植物药注册的情形
也做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药品定性和(或)定量组成与声明中不符
的;2.药品适应症不符合相应规定的;3.药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可能有害的;4.
传统应用资料不充分,特别是根据长期应用和经验判断,其药理作用或疗效不确
切的;5.药品质量没有获得令人满意的证明的。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首次承认传统植物药的“药品”身份,虽
不是直接对中药的认可,但是从长远来说,在国际上对提高中药的认识、扩大中
药的影响有着深远意义。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边博洋 陈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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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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