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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药事管理法规(连载之七)

  •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陈永法 时间:2007-03-31 08:47:11
  • 核心提示: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申请传统植物药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注册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1.申请人和本指令适用的生产商的姓名或者合伙人姓名,申请人和本指令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申请传统植物药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做了
    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注册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1.申请人和本指令适用的生产商的姓名或者合伙人姓名,申请人和本指令适
    用的生产商的永久住址;2.药品名称;3.药品所有成分的质量和数量特性,包括
    涉及WHO推荐的国际非专利名(如果有国际非专利名)或者涉及的相应化学名;4.
    生产方法的描述;5.治疗适应症、禁忌症和不良反应;6.剂型、给药途径及方法、
    不良反应;7.说明为药品的保存、使用、废品处理而采取的预防和安全措施以及
    药品对环境的潜在风险;8.生产商使用的控制方法的描述;9.药理、毒理研究;
    10.相应的产品特性概要资料;11.对于草药复方,应提供对复方所要求的信息资
    料(如果该复方中单味药的活性成分尚不完全清楚,这些信息资料也需要与单味
    药的活性成分相关联);12.药品特性的概要,符合规定的直接接触药品包装、
    包装说明书和外包装;13.表明生产商在自己的国家被许可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
      二、是否允许在他国上市的证明及材料。
      申请者为将药品投放市场,在另一成员国或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获得市场准
    入批准或注册批准(证件),以及有关被拒绝市场准入批准或注册批准决定的详
    细资料(无论是成员国或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和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三、反映药品功效的文献或专家证据。
      功效待批药品或同类相关药品功效的文献或专家证据,一般是指某种药品在
    申请日之前已有至少30年的药用历史,包括在共同体内至少15年的使用历史。成
    员国接到传统使用注册的申请后,在成员国的要求下,草药产品委员会应对于该
    产品或相关产品长期应用的证明是否充分提出意见。
      四、反映药品安全性的文献及专家报告。
      安全性数据的文献综述和专家报告,以及主管当局额外要求的用以评价药品
    安全性的必需材料。
      此外,《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不予批准传统植物药注册的情形
    也做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药品定性和(或)定量组成与声明中不符
    的;2.药品适应症不符合相应规定的;3.药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可能有害的;4.
    传统应用资料不充分,特别是根据长期应用和经验判断,其药理作用或疗效不确
    切的;5.药品质量没有获得令人满意的证明的。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首次承认传统植物药的“药品”身份,虽
    不是直接对中药的认可,但是从长远来说,在国际上对提高中药的认识、扩大中
    药的影响有着深远意义。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边博洋 陈永法
      欧盟药事管理法规连载至本期结束,敬请读者继续关注本栏目的其他内容。
    同时欢迎对域外药事管理法律法规有研究的学者、专家赐稿。
       ——编者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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