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医养生社区:淄博|北京|杭州|泰安|济南|青岛|滨州|东营|潍坊|通化
  • 环球中医药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环球中医药 > 各国法规 > 正文
  • 欧洲草药药品管理相关指令评析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了传统草药药品的简化注册申请指令(DIRECTIVE 2004/24/Ec),以进一步规范欧洲的草药药品管理。欧盟法规的修订一般不是以新法规完全取代旧法规的形式颁布,而是针对旧法规相关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了传统草药药品的简化注册申请指令(DIRECTIVE 2004/24/Ec),以进一步规范欧洲的草药药品管理。欧盟法规的修订一般不是以新法规完全取代旧法规的形式颁布,而是针对旧法规相关条款加以修订,只颁布修订的内容。这就为初次接触欧盟人用药品相关法规的人员带来很大的学习障碍。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颁布的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申请指令,笔者首先就以往颁布的人用药品相关指令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作一简单分析,在此基础上,对2004/24/Ec指令进行分析和评述。 1欧盟草药药品管理相关指令评析 1.1欧盟主要人用药品相关指令的产生背景 1.1.1 2001/83/Ec指令的产生背景2001/83/Ec指令是关于人用药品的一部单独性指令,在此之前,欧盟公布了许多与药品有关的指令,如1965年1月26日公布的65/65/EEC号指令;1975年5月20日公布的75/318/EEc号指令和75/319/EEc号指令;1989年5月3日公布的89/342/EEc号指令和 89/343/EEC号指令;1989年6月14日公布的89/381/EEc号指令;1992年3月31日公布的92/25/EEC号指令、 92/26/EEC号指令、92/27/EEC号指令和92/28/EEC号指令; 1992年9月22日公布的92/73/EEC号指令。由于这些指令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药品管理,如分别涉及包括疫苗、毒素或血清、变应原在内的免疫药品,放射性药品,来源于人血或血浆的专利药品,顺势疗法药品等内容,以上各项指令被多次大量修订,故文件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差,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因此,为了使上述这些指令更加清晰明了和合理,有必要将以上各项指令编纂成一部单独的综合性指令。这便是 2001/83/Ec指令产生的背景。因此,研究欧盟有关人用药品的法规,2001/83/EC指令是一部涵盖了不同类别药品管理内容的综合性指令。 2001/83/Ec指令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有关人用药品管理的法规存在着差异性,甚至这些条款的差异妨碍了欧盟的药品贸易,直接影响了欧盟内部药品市场的正常运转。为了不妨碍欧盟内部制药工业和药品贸易的发展,并同时保证公众的健康,消除影响欧盟内部市场运转的障碍,欧盟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首先就是统一各成员国有关人用药品的相关法规,以协调各成员国在药品管理法规方面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并明确各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职责。这是2001/83/Ec指令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通过这一指令,使得在药品注册方面涉及实验、临床观察、资料整理和申报等内容的法规趋于统一,以促进药品在欧盟市场的自由流通。 1.1.2 2003/63/Ec指令的产生背景 为了获得人用药品在欧洲市场的上市许可,申请人需提交一整套的申报文件,涉及到实验资料和临床观察资料等。这些资料的要求在前述的 2001/83/Ec指令中有详细的描述。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在法规上产生了一些变化,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特别是在申报资料当中会出现某些资料(后来被称之为通用技术文件,CTD)可以同时适用于几种不同药品申报的情况,为此,需要对2001/83/Ec指令附录1当中的详细科学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以满足当前科技的发展和法规的变化。 在2000年的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框架下,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对CTD建立一套统一的格式和术语,这样可以在人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对申报资料的提交和组织实现一致性。为此,需要建立上市许可申请文件的标准要求,采用CTD格式。这便是 2003/63/Ec指令产生的主要背景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事项也被列入2003/63/Ec指令的修改内容当中,例如涉及生物药品的起始原料管理、疫苗制品的抗原相关技术文件等。 值得一提的是,2003/63/Ec指令涉及到了草药药品的申报资料要求。由于草药药品与普通药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草药药品到目前为止主要涉及到非常特殊的一些草药物质和制剂,因此,在制定有关上市许可申报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时,有必要对草药药品制定一些特别的规范。 1.1.3 2004/27/EC指令的产生背景 如前所述,为了使用方便,同时使得药品法规完整、全面、系统化,已经通过 2001/83/Ec指令将欧盟有关人用药品的多个法规汇总整理成为一个单独的综合性法规。在几年的使用过程当中,2001/ 83/EC指令为促进人用药品安全和自由流通以及清除药品的贸易壁垒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几年的使用经验已经明确显示,药品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人用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此外,新的疗法不断出现,介于药品和其它类型产品之间的边缘产品日益增多,使得原来的药品定义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技术现状。为了适应这些变化,2004/27/Ec指令在相关方面做了一些修改。 2001/83/Ec指令在药品的某些申报注册程序上需要进行修改,为增加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机会,需要对互认可程序进行修订,这在2004/27/Ec指令的修改内容当中有所体现。 另外,涉及药品的临床试验、生物药品仿制要求、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药物警戒学的监控等方面的法规变化也是 2004/27/Ec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 1.1.4 2004/24/Ec指令的产生背景 欧盟有关人用药品法规历经大量、多次的修订,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药品在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清除一切影响药品贸易的障碍。尽管如此,社会发展的速度之快使得法规的修改永远处于滞后状态。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得世界贸易流通范围更加广泛。药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对欧盟人用药品规范提出了新的问题。一方面,大量草药以食品补充剂形式进入欧盟市场,给药品和食品的市场监控和管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一些草药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不良反应令主管当局措手不及;而另一方面,一些疗效确切、有良好安全性的草药按照欧盟以往有关人用药品法规的要求申请上市许可,将会存在很多障碍,从而使得这些草药很难以药品形式进入欧盟市场,进而影响药品的自由流通。出现这些情况与欧盟人用药品法规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针对这些市场因素的变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考虑了欧盟委员会的提议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2004/24/Ec指令,此指令主要针对草药药品注册的相关问题对2001/83/Ec指令进行了修改。 从欧盟人用药品法规的历次修改可以看出,欧盟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是紧紧围绕市场因素变化而进行的,这充分反映了欧盟市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需求。 2004/24/Ec指令的颁布主要考虑到如下两方面的因素:①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有可能会对公众健康产生影响。根据2001/83/Ec指令规定,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产品的理化、生物或微生物、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结果,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安全和有效。因此,大量的药品尽管有很长的使用历史,如果不符合上述有关疗效和安全性的要求,则不能得到上市许可。但有的成员国为了保持一些草药药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却分别颁布了一些互相不同的注册法规和管理办法。欧盟各成员国目前的法规存在的一些差异性,有可能使得一些草药药品在某一成员国可以上市流通,而在另一成员国则不能上市销售,从而导致市场上的产品歧视和不规则竞争。特别是这些成员国之间法规的差异,不能在欧盟范围内普遍保障所有的药品质量可控、安全和有效,这种状况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如比利时草药所致肾病的出现引起了欧盟各个成员国药品主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对草药药品市场规范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以上是导致 2004/24/Ec指令颁布的重要因素之一。②根据欧盟以往的人用药品法规而申请草药药品的上市许可程序复杂,且难以通过。欧盟以往的有关人用药品注册的一系列法规主要是针对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等而制定的。虽然法规将药品定义为“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但从欧盟人用药品法规的历次修订来看,其药品定义外延的扩大都伴随着一次法规的修订,如89/342/EEc指令扩展了65/65/EEC和 75/319/EEc指令的适用范围,针对免疫药品(包括疫苗、毒素或血清、变应原)制定了附加条款;89/381/EEC指令对来源于人血或血浆的专利药品制定了专门的条款;92/73/EEC指令也扩展了65/65/EEC和75/319/EEC指令的适用范围,它对顺势疗法药品制定了附加条款。由此可以看出,在没有针对草药的特殊性而修订法规并颁布之前,受欧洲化学药品管理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欧盟药品定义的界定范围很难扩展到草药药品。也就是说,由于欧盟人用药品法规当中缺少有关草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详细条款和程序,故按照以往法规的要求申请获得草药药品的上市许可几乎没有可能性。特别是中草药常以复方为主,按照其法规要求,即使单味药品获得市场准入,这些药品的组合也同样需要进行实验和临床观察,这更增加了草药药品申请上市许可的难度。2004/24/Ec的颁布正是针对那些根据200l/83/Ec指令不能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而制定,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种信息,即2004/24/EC的颁布预示着草药以药品形式进入欧洲市场成为可能,这为我国中药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契机。 1.2欧盟主要人用药品指令的相互关系及修改内容 为了便于读者很好地了解欧盟传统植物药的注册程序,下面就与之相关的法规相互关系及其修订内容作一介绍。 1.2.1 欧盟主要人用药品指令的相互关系 前面在介绍上述指令的产生背景时,已经简单介绍了上述指令所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可以这样说,这些指令不能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部人用药品法规。即使2001/83/Ec在整体上是一部单独的指令,由于它是对以往几个相关指令的综合,并且在以后的几年内不断被新的指令所修订,2001/83/Ec指令也不能说是一部体系和内容上都很完整的指令。具体而言,200l/83/EC指令是一部涵盖了不同类别药品管理内容的综合性指令,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2003/63/Ec指令则主要是针对2001/83/Ec指令附录1中的药品申请文件技术要求进行修改。2004/27/Ec也可以认为是一个关于整个欧盟人用药品的综合指令,它系统修改了2001/83/Ec指令有关药品上市许可、研究开发、药物警戒学等方面的内容。2004/24/Ec指令专门就2001/83/Ec指令的草药药品管理部分作了修订,提供了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程序及要求。 正是由于欧盟有关药品注册法规的相互关联性和连续性,草药药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上市许可申请可能会涉及许多指令。一般除了涉及2001/83/Ec指令之外,中草药进入欧洲市场还要适用1965年1月26日颁布的65/65/EEC指令,该指令主要涉及专利药物产品。在2004年4月30日以前,欧盟草药应按照65/65/EEC进行药品注册。但欧盟的不同成员国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有很多成员国政策比较开放,如英国、荷兰等,在这些国家中草药可以按照食品进入市场;而有些成员国的法规则比较严格,如爱尔兰,中草药进入这些国家市场必须按药品形式进行注册。2001/83/EC颁布之后,将欧盟药品注册指令统一化,鉴于该指令的规范要求比较严格,根据该指令申请传统草药以药品形式进入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为此,在2001/83/Ec指令的基础上,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2004/24/EC指令,对2001/83/Ec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补充,以改变不同成员国在草药药品注册法规方面的不统一现状。2004/24/EC生效以后,在欧盟范围内,则不再允许草药以食品形式申请上市许可进入市场。对于已经在欧盟上市的草药药品,在2004/24/Ec生效后的7年内,要对这些已上市产品按照2004/24/EC指令进行规范管理。在草药药品注册程序方面,可以不按照2001/83/EC的严格程序注册,而采用2004/24/EC简化注册程序。2004/24/Ec指令的颁布,将使欧盟草药药品上市许可更加规范和严格,但在注册程序和技术要求上有一些简化措施。这一指令的颁布对于草药药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影响可以说是喜忧参半。 1.2.2 2004/726/Ec、2 004/27/EC和2004/24/Ec相对于 2001邝3/Ec指令的主要修改内容其实,2004年欧盟就药品相关法规的修订颁布了3个指令,即2004/726/Ec、2004/27/Ec和2004/24/Ec。其中2004年3月31日颁布的2004/726/EC就人用药和兽用药的申请程序作了补充修订,2004/726/Ec替代了欧盟理事会(EEc)2309/93号法规、简化了欧洲药品审评局的名称、并决定建立欧洲药品局(EMA),该法规规定,由 EMA负责药品的上市许可集中程序审查及药品使用监督,并建立了新的药品审评程序。根据2004/726/Ec指令规定,各种类型的药品欲申请在欧盟范围的上市许可,必须遵循药品集中程序(central marketing authorization)进行申报,必须按集中程序进行申报的药品包括以生物技术方法获得的产品 (重组DNA、编码特定蛋白质的控制表达基因、杂交瘤和单克隆抗体),以及含有新的活性物质且具有一定医疗用途的人用药品。 2004/27/Ec指令的颁布,除了涉及在前面指令产生背景内容中所陈述的相关修订内容以外,对欧盟人用药指令的实质性修改主要还涉及到对非专利药品(防制药品)的简化注册程序和上市许可规则的修订。根据该指令,如果某个药品已在欧盟获准上市至少10年,那么根据此参照药品(一般指原创药品)可以申请非专利药品(仿制药品)而上市销售,该非专利药品的注册申请可以在参照药品上市以后8年提出。申请注册时,在不违背工业产权和商业产权保护法的情况下,如果申请者能证明其非专利药品是仿制一个在任何成员国内已许可上市至少8年的参照药品,那么申请者不用提供临床前实验和临床试验结果。但根据该指令获准上市许可的非专利药品,尽管可以在参照药品上市以后8年提出申请,但必须在其参照药品获得初始上市许可10年后方可上市销售。另外,对于初始获得上市许可的参照药品来说,如果在前8年之内其药品又获得了一个新的适应症,使得该药品与原来相比带来了显著的临床效益,该10年的保护期可以再延长1年。如果参照药品是通过集中程序获得上市许可的,在一定条件下,该参照药品的相关非专利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者可以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 另外,2004/27/Ec指令还对药品上市许可的互认可和非集中程序、包装和广告规则及药物警戒学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2004/27/Ec同时也提出了顺势疗法药品的简化注册程序及要求。 2004/24/EC指令是2004年公布的第3个人用药品法规修订指令。该指令主要是基于2001/83/Ec进行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将在下面作专门的详细介绍。 上述3个指令的生效时间是:2004/726/EC于2004年5月20日生效,2004/24/Ec和2004/27/Ec指令于2004年4月 30日生效,各成员国最迟在2005年lO月30日予以实施。 2 2004/24/E0指令评析 2004/24/EC指令于2004年4月30日公布,该指令的公布对于未来草药药品进入欧洲市场将产生重要的实质性影响。如前所述,该指令的颁布不是降低了草药药品在欧盟上市许可的条件,而是对于草药药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将采取严格的控制和监督措施。2004/24/Ec指令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2.1 简化了注册程序 在2004/24/Ec指令颁布之前,如果草药药品欲获得进入欧盟市场的许可,必须根据65/65/Ec和2001/83/EC指令的要求,提供与药品有关的理化、生物或微生物学、药理学、毒理学及临床试验等技术资料,以证实该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尽管根据2001/83/EC指令的要求,申请者若能利用发表的详细的科学文献,阐述药品的单一成分或多个成分具有确切的医疗用途,且确认其疗效已经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可以不必提供临床前或临床研究结果,但获得此条件许可的申请者非常有限。绝大部分申请者必须遵循2001/83/EC指令的要求申请上市许可注册。该注册程序不但复杂,而且更重要的是实验和临床观察成本很高,获得上市许可是非常昂贵的。 2004/24/Ec指令对注册程序的简化表现为:①免做临床试验。该指令明确指出,基于长期应用和实践而得出药品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对于具有悠久使用历史的药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做临床试验。鉴于很多中成药都有长期的使用历史,故这一变化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有利于中药进入欧盟医药市场。②临床前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免做。该指令还指出,根据药品传统使用的情况,证明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没有毒副作用,其临床前研究也是不必要的。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符合2004/24/Ec指令要求的传统草药药品,在申请上市许可时可以不需要提交临床前实验和临床观察资料以证实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这种简化注册申请也被称之为“传统使用(Ttaditional use)注册”。但获得这种简化注册许可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将在下面详细介绍。 2004/24/Ec指令在上述简化程序中还为主管当局保留了一些权力,即:①如果主管当局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性持有疑虑,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评价其安全性所必需的全部资料:②由于药品质量与传统使用历史无关,申请者必须提交必要的理化、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药学试验资料,以证实产品质量符合欧洲药典专论或者成员国药典的要求。 2.2对草药药品的上市许可实行严格控制 如前所述,在2004/24/Ec指令生效之前,欧盟的一些国家允许中草药以食品补充剂的形式进入市场。但由于 2004/24/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05年10月30目前实施该指令,因此,该指令实施之后,任何成员国将不再允许草药药品以食品形式按食品法规要求申请注册。 对于目前已经在欧盟市场上以食品形式销售的草药药品,根据2004/24/EC指令的要求,可以允许这些产品再继续销售 7年,使其在这段时间内进行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但如果这些草药药品没有30年的使用历史,包括在欧盟没有15年的使用历史,那么它们就不符合2004/24/Ec指令中关于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的条件,而只能依据2001/83/EC指令的规定,严格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程序申请上市许可。7年之后,对于这些已上市的食品补充剂草药,将按照2004/24/Ec指令的要求对其进行管理。这些产品如果在7年之后仍不能通过草药药品简化注册或者通过昂贵的药品注册程序获得药品上市许可,那么它们有可能会被从市场上撤出。 不过该指令允许符合食品法规的非药用植物产品依据欧盟的食品法规进行管理。 2.3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程序的条件限制 2004/24/Ec指令对于适用范围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仅限于传统草药药品,该指令对于传统草药药品也给出了定义[参见2004/24/EC指令第16a(1)条]。根据2004/24/EC指令的要求,申请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程序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2.3.1 申请注册的产品必须是草药药品 这种草药药品的定义是:以一种或多种草药物质、一种或多种草药制剂以及一种或多种草药物质与一种或多种草药制剂复方作为唯一活性组份的任何一种药用产品。 上述草药药品的定义具有特殊的意义。2004/24/EC指令对于传统草药药品、草药药品、草药物质和草药制剂都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参见2004/24/Ec指令第1条),其中草药药品是上位概念,它可以是由草药物质制成,也可以由草药制剂制成,或者由两者混合制成。而传统草药药品则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草药药品[参见2004/24/EC指令第16a(1)条],它是草药药品的下位概念。 从2004/24/Ec指令的规定看出,申请简化注册的传统草药药品其活性成分只能是草药物质、草药制剂或者其组合,不包含其他的非草药物质。因此,中药中的一些矿物药、动物药一般是不允许申请简化注册程序的。 根据2004/24/Ec指令,能够突破草药药品概念而获得例外的情况是,草药药品当中可以含有维生素或(营养类)矿物质,尽管这些维生素或(营养类)矿物质安全性已经众所周知,但必须提供足够的文献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而且这种维生素或(营养类)矿物质对于草药药品中植物活性成分所治疗的特定适应症具有特殊重要的辅助作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含有非草药物质的复方制剂才可以申请简化程序注册。 2.3.2对于传统应用年限的要求 应当有文献或者专家证据证明该草药药品在申请日之前至少有30年的使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内至少有15年的使用历史。 2004/24/Ec指令对于传统草药药品在欧盟内的使用历史非常重视。如何证明草药已经作为药品在市场上销售、使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重要的证明依据是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提供专家报告或者海关进出口文字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明文件之一。因此,在中药进入欧洲市场的战略规划时,应尽早地在国外出版物中用外文发表有关中药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研究论文。“欧盟内15年的药用历史”是中药作为传统草药药品进行简化注册的一大障碍,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只要能提供足以证明该中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尤其中药有如此之长的使用历史,那么就完全可以逾越这一障碍。 在处理草药30年使用历史这一问题时,尚需考虑一下几种情形:①使用过程中是否获得上市许可并不重要。申请注册的产品即使是没有经过药品管理部门的批准,亦即未获得官方的药品上市许可,但只要在市场上流通了30年,同样被认为是有30年的使用历史。②如果不能够提交申请注册草药药品的使用期限证据,但出具同类相关产品使用期限的文献或专家证据也可以被受理。这里所说的同类相关产品是指其特征与申请注册的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不考虑所使用的辅料)、相同或者相似的治疗目的、相同的规格和剂量以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给药途径。③申请注册的草药药品组分与传统使用的草药药品可以有所不同。根据2004/24/EC指令的规定,申请注册的草药药品在历史应用期间,产品中活性组分的数目或用量有减少,只要有30年的使用历史,同样也符合30年传统使用期限的要求。④对于在欧盟内使用不足15年的注册申请处理办法,如果申请注册的产品在欧盟内的使用历史不足15年,但是可以满足申请简化注册的其他条件要求,那么也可以进行简化申请。但该注册申请的受理国应当就该注册申请的产品征求草药药品委员会的意见。这时,草药药品委员会应当对注册申请是否完全符合2004/24/Ec指令第16a条所提出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如果草药药品委员会认为符合该条款的要求,草药药品委员会应当建立一个欧盟草药药品专论,供成员国在做出最终决定时参考。 2.3.3草药药品服用方法的要求该草药药品在使用上必须有特定服用方法,有特定的剂量和规格,而且必须是口服、外用或吸入制剂。 2.3.4药品传统使用的数据应当充分应当提供充足的资料以证明所申报的草药是长期应用的传统草药,特别是那些依据长期使用和经验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草药更需要如此。 2.3.5标签说明有特定要求 药品标签必须针对其功效作出如下声明:①本产品是适用于某特定适应症的传统草药药品,该适应症只是根据长期的使用而得出;②如果出现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不良反应,或者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症状持续存在,使用者应当咨询医生或有资格的保健医生。 根据2004/24/EC指令的规定,获得注册的任何传统草药药品在发布广告时应包含如下声明:“本传统草药药品只是根据长期的使用而适用于某特定适应症。” 2.3.6 申请者和上市许可持有者都必须是欧盟范围内的主体如果遵循2004/24/Ec指令申请简化程序注册,必须以在欧盟成员国内注册成立的机构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欧盟成员国之外的机构主体不允许直接向主管当局提交注册申请。该主体可以是该草药药品的进口商。 2.3.7根据2001/83/Ec能够获得注册的药品不允许申请简化注册2004/24/Ec指令的颁布,主要是针对那些由于不能够提交足够的科学文献证据证明其具有固有的医学用途,而且根据2001/83/Ec指令不能够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如果是根据2001/83/EC指令能够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则不允许通过简化注册程序申请注册。 2.3.8传统草药药品的适应症限定 2004/24/Ec指令第16a条第1款(a)指出:“它们(传统草药药品)要有适合于传统草药药品的独特适应症,它们应当设计为不需要在从业医师管理下的诊断、处方或治疗监视的情况下,便可依照其组成和用途就能使用的传统草药药品。” 2.4草药药品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2004/24/Ec的规定,考虑到草药药品的特性,在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内部专门设立一个草药药品委员会,承担草药药品的简化注册和上市许可方面的工作。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第一,对该指令第16c条(1)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建立欧盟传统草药药品专论。根据2004/24/EC的规定,草药药品委员会分别在不同情况下执行这一重要任务,包括:①在草药药品申请注册时,如果申请注册的产品在欧盟内应用不足15年,但满足其他申请简易注册的要求,受理国就该产品征求草药药品委员会的意见时,草药药品委员会对注册申请是否完全符合2004/24/Ec指令第16a所提出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如果草药药品委员会认为符合2004/24/Ec指令第16a所提出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负责建立一个欧盟草药药品专论,供成员国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参考;②在传统草药药品被批准时,如果草药药品单一或者多个组分已具有固有应用、公认的疗效和可接受的安全水平,草药药品委员会应起草建立该草药药品的草药专论:③在根据2001/83/Ec第 10(1)(a)(ii)条申请非专利药品注册时,根据详细的科学文献资料,如果草药药品单一或者多个组分已具有固有应用、公认的疗效和可接受的安全水平,草药药品委员会应对该草药药品建立欧盟草药药品专论。 在欧盟草药药品专论建立后,成员国在审查传统草药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充分考虑欧盟草药药品专论的意见。 当新的欧盟草药药品专论建立后,上市许可持有者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注册档案提出修改以符合这些专论。上市许可持有者应把任何修改意见通报给有关成员国主管当局。 第三,建立在传统草药药品中使用的草药物质、制剂及其混合物的目录。该目录应包含每个草药物质的适应症、特定的规格和剂量、给药途径和任何其他与草药物质安全使用有关的必要信息。 第四,根据2001/83/EC指令第三篇第四章的互认可程序向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提交与第16a规定的传统草药药品相关的裁决请求时,给出裁决意见。 第五,将含有植物成分的其它药品依据2001/83/Ec指令第三篇第四章的互认可程序,提交给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请求裁决时,就其草药成分给出合适的裁决意见。 2004/24/Ec指令还对草药药品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任期、替补等程序给出了详细规定。 2.5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形 2004/24/Ec指令列举了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申请不符合要求而予以驳回的情形。包括:①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申请与2004/24/Ec指令第16a、16b或16c条规定不符;②属于下述情况任何一种,该注册申请将被拒绝:(a)产品的定性和/或定量组成与申报资料不符;(b)适应症不符合第16a条规定条件;©产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可能有害;(d)传统使用的相关数据不充分,特别是根据长期应用和经验来判断,其药理作用或疗效不确切;(e)没有达到满意的药品质量。 3结语 尽管传统草药药品可以通过简化注册程序申请欧盟市场的上市许可,但是有些资料在简化注册程序申请时是必须提交的,这包括:申请注册产品所含所有组分的定性和定量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对生产方法的详细描述等药学资料;治疗适应症和毒副作用;使用过程当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危险;在传统草药药品原产国获得生产许可的证明等。 以上分析和评述是基于2004/24/Ec指令的规定而得出,如有与该指令相冲突的内容,应当以该指令的规定为准。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
  • 延伸阅读: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编号:B-0101-0027-000031山东编号:(鲁)-经营性-2016-0014 中电商协团证字第TQ0142号 京ICP备11018379号-2
    Copyright©1999-2019 TH55.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汉中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