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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日本、比利时三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 来源:《中国药业》 作者: 时间:2007-07-06 11:35:42
  • 核心提示:  加拿大:管制药价有良方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品价格却相差较大。同样的一种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l.3甚至更多,这使得很多美国人频繁光顾加拿大的网上药店。或过境采购。加拿大药价低的

      加拿大:管制药价有良方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品价格却相差较大。同样的一种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l.3甚至更多,这使得很多美国人频繁光顾加拿大的网上药店。或过境采购。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政府对药价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

      加拿大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是各制药厂商的最大买家,其药价的控制充分利用了这一优势。根据该国《食品和药品法》、《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联邦卫生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和管理.药价则由加拿大专利药价审查委员会和药品与卫生技术署进行确定和审查。

      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卫生部长向议会负责.它对专利药采取的是严格限价政策。该委员会制定了4条指导原则:一般的新专利药价格不能超过治疗同种疾病的最贵药的价格: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或疗效有实质提高的专利药。其价格不能超过其他工业化国家同种药的平均价;每年专利药价格增幅不能超过消费价格指数的增幅;加拿大的专利药价格永远不能是全世界最高的。专利药厂商要就其药品单位剂量在加拿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每年汇报两次,每年还要报告其研发药品的投入额度。按规定。专利药厂商每年要将10%的收入用于药品研发。如发现某专利药价格过高.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在召开公共听证会确认无误后.将勒令相关厂商降价,并罚没已多收的钱,甚至予以加倍罚款。

      对于非专利药,加拿大政府采取柔性限价。一种新的非专利药能否进入医疗保险报销的药品清单,取决于它能否通过药品与卫生技术署下属的普通药品审查处的核准.该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新的非专利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非专利药生产厂商在向普通药品审查处递交申请时,除要提供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数据外,还要提供该药与国内治疗同种疾病的最常用药物或与非药物治疗措施的比较优势资料。该审查处也会根据自己的调研对相关的非专利药作性价比较,并结合厂商提供的资料形成评估报告。最后由该处的一个药品专家委员会确定是否将该药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的建议名单,这个名单是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制定各自医疗保险报销药品计划的基础。加拿大联邦及各省的有关部门将根据上述资料与厂商议价,从而确定非专利药的具体价格。

      加拿大政府还注重及时公布药品审批和药价监管等方面的详细信息,这既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日本:药价政府定,适时作调整

      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的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厚生劳动省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种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但从整体上来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由于药价差利润的存在采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这就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适时调整。

      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但是,制药企业仅能获得微利。一些研究开发型制药企业因药品不能以期望中的价格出售而对现行药价制度感到不满。为了使生产的药品能以较高价格出售,日本制药企业近年来纷纷进军美国等国外市场。同时,日本制药企业要求实行某些欧美国家的自由药价制度的呼声加大。这些欧美国家的部分专利药品在保护期内价格较高,而一旦过了保护期,仿制药大量涌现,药价迅速下降。这样的制度使开发新药的企业在专利保护期内能维持高药价,获得的利润可进一步用于新药的研发。

      比利时:专利药品价格多居高不下

      比利时的药品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该国卫生部门近些年虽采取了许多降低药价的措施,其中包括提高对非专利药的报销额度以鼓励国民使用这类药,但效果不佳,比利时家庭平均医药费在过去几年中还在增加。

      比利时影响较大的“购物测试”消费者协会最近对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等国的100种预算支出最多的药品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选择了28种被调查国都有且包装近似的药品进行对比。结果发现,比利时的药价比大部分其他被调查国都高,销售价格竟然比有的国家高出30%以上。

      专家认为.比利时药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比利时国民消费的大部分药品都是专利药,其价格很少受到政府的各种规定的限制。与被调查的绝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同类专利药相比,比利时境内的专利药品的价格明显过高。然而,专利药对患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因为这些药都有便宜的替代品,大力推广非专利药有助于降低高昂的药价。不过目前比利时药品市场上非专利药的份额仅占药品市场总额的8%,远远落后于德国的41%、荷兰的48%和英国的49%。为此.比利时“购物测试”消费者协会呼吁,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继续推广非专利药的使用,使药品的出厂价格更加透明,以便于公众进行比较和监督,促使药价降低。该组织同时建议消费者更多地使用非专利药,从而既得到实惠又让医疗保险机构节省大笔开支。

      比利时卫生部门也在不断寻求适合国情的药品定价政策。卫生部门曾计划引进一种控制药价的模式,该模式要求药品管理部门从国民的健康需要出发,选取适合国民需求的成本、效果、安全性最佳的药品,并且考虑政府的医药开支预算因素来确定药品的成本价格。但这种模式引来了不少反对声音,是否被采用还有待比利时国民的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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