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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的管理,鼓励国内中医药单位、机构、团体积极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根据科学技术部、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的管理,鼓励国内中医药单位、机构、团体积极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根据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中医药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申报、审批、协调管理等应当遵照本《管理细则》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中医药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中医药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规模分为较大规模和一般规模。   本《管理细则》所称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   本《管理细则》所称一般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   本《管理细则》所称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上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   本《管理细则》所称一般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下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   第五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经科技部认定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以主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他各有关单位欲承办我局主办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当在每年11月底以前书面申报承办意向。   举办或承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前6个月申请,举办或承办较大规模( 150人以上,展览面积在 1000m2以上的,下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   第七条 局直属单位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各地有关单位举办一般规模(150人以下,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下,下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科学技术部备案,展览还须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第九条 举办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最后经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举办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并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第十一条 海峡两岸中医药科技会展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展名单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然后报国务院台办或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第十二条 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他敏感议题、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和其他重要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按《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申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必要时还将由科学技术部呈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审批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可以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会议(展览)”;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和使用“中国国际××会议(展览)”及其他类似名称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经科学技术部批准;规模较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合性展览名称。   第十四条 会展获得批准后,如申请文件中所列内容有重大变更,应向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重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二)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   其中主办单位指制定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   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各单位间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三)会展目的及内容(同时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40字);   (四)会展信息安全、科技保护的措施;   (五)举办时间、地点、会期或展期的天数;   (六)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其中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申请时需提供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代表),展览面积指展览实际有效面积(净面积)。单独举行的国际展览只需申报展览面积。如会议与展览同时举行,则另需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七)经费来源;   (八)会展联系人、联系办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等;   (九)举办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和支持单位如涉及政府机构, 申报文件中需附有政府机构的同意函; (十一)在异地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附有主办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审批文件   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批件内容一般应包括:来文号、会展中文名称、举办单位、地点和会期(展期)、国外代表人数、展览面积、经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严格控制同类会展的数量,推动会展质量的提高。对举办主题相同或内容相近的会展申请,加强协调,并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会展,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会展;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举办的会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及时总结中医药国际会展举办情况,大规模会展、影响较大的会展结束后2个月之内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审批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中所称‘以上’、‘内’、‘之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2年10月25日起实施。B21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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