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制订传统草药制品《指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 据《国际商投》报道,欧盟委员会最近就传统草药制品制订《指引》,为欧盟各国施行统一的草药监管法规奠定基础。根据该项《指引》,业者必须申领欧盟一致采纳的销售许可,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药品。 根据新《指
据《国际商投》报道,欧盟委员会最近就传统草药制品制订《指引》,为欧盟各国施行统一的草药监管法规奠定基础。根据该项《指引》,业者必须申领欧盟一致采纳的销售许可,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药品。
根据新《指引》,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则方可进行简化登记:
一、必须是草药制品,即主要材料包括一种以上草药物质成药剂,而且毋需医生指导即可自行使用。
二、有科学文献或专家证明该产品在欧盟当作药物使用最少30年,或在欧盟使用最少15年,在其他地方亦使用最少15年。
三、属于按指定份量使用的口服、外用或吸入药剂。
四、备有充足的传统用途资料,而且按指示使用不会有害,长期使用可发挥预期疗效。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欧盟的业者(例如进口商)方可为产品进行登记。此外,虽然登记程序已经简化,但业者仍须提交多项资料,包括草药制品成分的质量和数量资料、制造方法、治疗指示和副作用、警告说明或风险以及制造商获准在原产地生产有关草药制品的证明。若产品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登记申请即会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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