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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美药师法律法规比较(下)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的相关内容比较可知,二者具有以下异同点:  一、共同点。两者对药师(我国称执业药师)都采取准入制度,资格的取得均通过考试,均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及违法均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的相关内容比较可知,二者具 有以下异同点:   一、共同点。两者对药师(我国称执业药师)都采取准入制度,资格的取得 均通过考试,均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及违法均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不同点。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属法律一级,而我国的《执业药 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不及法律。   2.药师的定义不同。美国的药师是“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 药房工作的人员”,即是取得执照并注册的药学工作人员。我国的“药师”在目 前仍未有明确的统一的定义,卫生部的“药师”是一种技术职称(美国的则是一 种职业),现在在卫生领域常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来泛称“药师”,卫生部 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 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较能与国际接轨的“药师”应是《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所称的“执业药师”,但我国的“执业药师”范围 又比美国的“药师”广,美国的药师仅指在“药房”的药学技术人员,而我国的 “执业药师”则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另外, 美国的药师须毕业于本州理事会所承认的由任命机构认可的药科院校,并具有药 学学士或更高学位者,学历要求高且要求药学专业,而我国的执业药师学历仅要 求中专以上,甚至非药学专业也可。   3.美国的“药房”与我国的“药房”不同。我国的药房专指医疗机构中药剂 科所属的专门调配处方的场所,美国的药房是“由药房理事会发给营业执照,准 予贮存及调配人、畜用药品、药用器具和诊断用药的一切处所,包括‘州兽医检 查者理事会’颁发执照的兽医场所的设施”。   4.处方调配规定不同。美国的处方可以重配和转配,我国的《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处方一次性使用,也不允许转配。   5.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美国,违反药房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重, 不但被重额罚款,很可能还要处3年以内的监禁。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罚则规定的法律责任轻,除了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的执业药师“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分”既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罚。这种“处分”不但可 操作性不强而且法律威慑力低,往往达不到处罚的效果。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借鉴和参考国外先进的药师管理法律制度,尽快制定 我国《药师法》,通过法律来规范从事药学服务人员的条件和资格,着力解决执 业药师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等问题以对执业药师的监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 推进执业药师监管法治化也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执 业药师业务标准,明确执业药师的职业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天等县分局 许国政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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