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药品审评制度管窥(中)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日本GCP与透明行政 1993年,日本发生因血液制品引起的HIV感染事件,导致12人死亡;而治疗带状疱疹新药Solibujin与5-氟鸟嘧啶连用,导致抗癌药物血药浓度升高,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事件。这两起继日本上世纪70年代斯蒙事件
■日本GCP与透明行政
1993年,日本发生因血液制品引起的HIV感染事件,导致12人死亡;而治疗
带状疱疹新药Solibujin与5-氟鸟嘧啶连用,导致抗癌药物血药浓度升高,引起
严重不良反应的事件。这两起继日本上世纪70年代斯蒙事件之后的药害,引发了
日本各界对药物安全性的关注。在1994年10月,组成了日本药品安全性保障委员
会,在厚生省药事局和健康政策局的直接领导下,对药品安全性管理进行研究。
1996年6月,日本修改了《药事法》(PAL),该法1997年4月生效。《药事法》确
认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新药临床必须
遵循GCP,同时对厚生省实施有关检查、指导做出了规定,并规定申请人有责任
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与此同时,在1997年4月,日本也以人用药
品技术要求协调国际会议(ICH)1996年5月份的GCP为蓝本,修订了GCP,其中标
准操作规程部分于1997年7月生效,稽查和监督管理部分于1998年4月生效。同时
在日本国立健康科学研究院内新设立了专门从事药品审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审
评中心”(PMDEC),主要由专家组成。此外,《药事法》还授权厚生省组建专
门的“药品机构”(Drug Organization),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救济、药品研究
与开发指导和产品审评工作。
一般而言,药品审评机制大致如下:首先申请人向PMDEC递交申请,PMDEC就
申请人贯彻实施GCP的情况询问“药品机构”,并得到反馈信息。然后由PMDEC向
中央药事审议会或其子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咨询有关意见后,完成审评报告,做
出最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评价和许可处发给许可证。
在日本的药品审评制度改革中,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药品审评作为“关系到
居民生命与健康的行政,必须尽可能向居民公开”。他们认为信息公开是建立一
个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地区和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前提;逐步提高药品审评的透
明度,改革中央药事审议会(CPAC)的审议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举措。除此之外,
CPAC以及厚生省的药品审评报告及其细节,在剔除商业秘密后都应加以公开。
■新西兰审评与救济
新西兰只有350万人口,但是它在药品审评领域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医药
公司递交新药申请,药政机构首先对申请材料表面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这个过程
大约需要6~12个月的时间,但对于可以显著降低审评成本,并给病人带来巨大
治疗效果的药物,可以适用“快车道审评程序”。
新西兰的药品审评组织分为两个机构,一个是药品评价顾问委员会(MAAC),
它负责新化学实体(NCE),需要对临床研究加以特别考虑的药品的审评;另一
个是内部审评机构,负责对仿制药品、非处方药以及一些处方药品、血液制品的
审评。如有必要,两个机构可以合作进行审评,当这两个机构都做出同意决定时,
召开审评会,由MAAC的子委员会对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送卫生部部长,经
卫生部部长审批同意后在新西兰国家公报上公布。
新西兰药品审评的特色之一,就是对药品审评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救济渠
道。当MAAC拒绝药品申请时,应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
28天之内提出,然后由药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部长提出处理意见,卫生部部长
可以就此申请发回MAAC重新加以审核;也可以同意其申请要求,在新西兰国家公
报上公布;同时也可以拒绝其申请,而这时申请人可以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上
诉,对药品审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南开大学 宋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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