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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法律责任的竞合适用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竞合,即竞相符合同一规定或同一事实。竞合适用,是指一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规定或不同的法律规定,造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
    竞合,即竞相符合同一规定或同一事实。竞合适用,是指一行为违反了同一 法律规定或不同的法律规定,造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法律责 任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 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此 条规定,即是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竞合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两者的关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 主要表现为:1.均属法律责任,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2.都具有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功能;3.都以适格的责任主体为要件。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照《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主要有8种形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10种 方式。2.社会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后者则着眼于对受害 者的补偿或被损利益的恢复。3.确定责任的原则不同。前者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后者的承担则以恢复原状和等价赔偿为原则。4.责任的转继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既不能替代, 也不能转继;而民事责任的适用则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既可以代偿, 也可以多个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从二者的上述异同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在适用上不能互相替代。 凡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凡是对 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既侵犯公共利益破坏行政 管理秩序,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要同时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双 重责任。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克服“以罚代赔”和“以赔代罚”两种不正 确倾向。“以罚代赔”即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造成被侵害人的损失客观上 难以弥补。“以赔代罚”即以民事赔偿代替行政处罚,则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 行政管理秩序得不到维系,最终损害了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有许多异同之处。二者的共同点主要有:1.都属于 制裁手段,都具有一致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2.在法治国家,二者均应受法治原 则规制。二者的区别有:1.制裁原因不同。行政处罚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上的 强制性义务,就可以对其适用;刑罚只能对犯有罪行、触犯刑律的人适用。2.责 任主体的范围不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是行政相对人,承认团体责任;刑罚的 主体一般是个人,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才能成为刑罚主体。3.制裁手段不同。行 政处罚的种类由《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设定;而刑罚的种类有: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 种附加刑。   二、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是《行政 处罚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刑事犯罪有相似 之处,有的只是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 准确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三、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又触犯了刑事法律,在执法过程中 应如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经验,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   1.单处刑罚。即对一个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只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为给予刑罚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相 关的行政处罚。例如,某公民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生 产第三类医疗器械,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司法机关 将对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的刑事处罚,其制裁已远远超过《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行政制裁,没有必要再作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适用刑罚,不再适 用行政处罚。   2.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由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外, 药品监管机关还应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刑罚与行政处罚 的种类及功能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来弥补刑罚的 不足。《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相对较窄,在特定的情况下, 仅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不足以消除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纠 正其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适用刑罚的同时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有利于 更好地打击犯罪,纠正违法行为。例如,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还不足以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因为其“注册 证书”仍然“合法有效”,还可以“合法生产”,只有由药品监管机关再依法做 出行政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注册证书,才能达到彻底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四、在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时,是先适用刑罚还是先适用行政处罚?笔 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先,如果是药品监管机关先立案,在行政处罚过 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应依法做出适 当的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人“违 法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 相应的罚金”。其次,如果是司法机关先立案,药品监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 的联系,法院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发现还有应当处罚的事项在刑罚中未作 处罚的,药品监管机关就应当依法立案,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且在行政处 罚过程中,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直接用作行 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不需再经承办人的调查核实和当事人的质证。 云南省楚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周宏智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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