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医养生社区:淄博|北京|杭州|泰安|济南|青岛|滨州|东营|潍坊|通化
  • 环球中医药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环球中医药 > 各国法规 > 正文
  • 韩医药发展法案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徐俊李强编译 2003年7月15日韩国国会通过《韩国韩医药发展法案》法律第6965号。该法案是韩国保健福祉部与韩国大韩韩医师协会通过近两年的调研而提出的,该法案的核心内容为“国家支持并资助发展韩医药”,促进韩医学的
    徐俊李强编译 2003年7月15日韩国国会通过《韩国韩医药发展法案》法律第6965号。该法案是韩国保健福祉部与韩国大韩韩医师协会通过近两年的调研而提出的,该法案的核心内容为“国家支持并资助发展韩医药”,促进韩医学的普及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此法案由保健福祉部部长负责策划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确保韩医药的发展方向、巩固韩医药发展基础、促进韩医药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增强国民健康以及发展国家经济。 第二条(定义) 1.本法案中的“韩医药”指基于韩民族祖先流传下来的传统医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医疗行为(以下称“韩医”)及韩药。 2.本法案中的“韩药”包括韩药的生产(栽培)、加工、炮制、制剂、进口、销售、鉴定、储存及与韩医药技术有关的事项。 3.本法案中的“韩医药技术”为总统令中所规定的与韩医药有关的所有商品及其服务过程中的技术,如韩药制剂及韩药材栽培(含优良品种开发)、炮制、流通、储存等。 4.本法案中的“韩药”指从动物、植物及矿物中获得的以原形为主的经干燥、切割或提取的生药。 5.本法案中的“韩药材”指为生产第4项所言韩药及韩药制剂(根据韩医理论制作的复方)所需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政府职责) 1.国家须制定发展韩医药技术的综合性政策以促进其发展。 2.地方须根据国家政策与地域特点制定发展韩医药技术的相应政策。 第四条(促进韩医药技术的科学化与信息化) 1.国家与地方须为促进韩医药技术的科学化及信息化制定相应的政策。 2.国家与地方为提高韩医药技术政策的透明性与合理性,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须广泛听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建议。 第二章韩医药技术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发展韩医药的基本方向)国家与地方须围绕下列基本点就发展韩医药的各种政策进行研究、管理与实施。 1.韩医药特色的保护与继承发展 2.建立韩医药的发展基础 3.韩医药技术的信息化 4.韩医药的系统管理及国际标准化 5.建立稳定的韩药材生产基地 6.提高韩医药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国际合作 7.维护与发展韩药市场 第六条(制定发展韩医药的综合计划) 1.保健福祉部部长须组织本条第3项中所指定的韩医药发展审议委员会,对发展韩医药的综合计划 (以下简称综合计划)进行审议,每5年修订一次。 2.综合计划须包含下列事项:①有关发展韩医药的基本目标与方向;②建立韩医药研究基地;③韩医药人才的培养与合理使用方案;④提高韩医药技术方案及其资助方案;⑤韩医药国际化方案;⑥在韩、医药领域促进南北交流与合作;⑦发展韩医药的其他事项。 3.为制定综合计划,在保健福祉部下设韩医药发展审 议委员会,有关其构成及运作等事宜以总统令下发。 4.保健福祉部部长在实施本条第2项时如涉及到与其他中央部委相关的事宜,须与该部委协商后制定综合计划。 第七条(促进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贯彻)保健福祉部与有关中央部委协商并制定综合计划,每年须制定促进政策实施的方案,并贯彻执行。 第八条(制定并执行发展韩医药的地域计划)综合计划制定后,地方须按综合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发展韩医药的地域计划(以下称“地域计划”)。 第九条(协助制定计划) 1.保健福祉部部长、有关中央部委负责人及地方政府负责人在制定和实施综合计划与地域计划时,可以要求有关机构或团体协助提供参考资料等。 2.本条第l项中所指的接到协助邀请的有关机构或团体,在无特殊事由时须应邀协助。 第三章促进韩医药技术开发及事业发展 第十条(促进韩医药技术开发及事业发展) 1.国家与地方鼓励韩医及应用韩药进行保健医疗产业技术的自主性研究开发,并须加大对保健医疗技术与产品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国际竞争力。 2.为有利于韩医药研究与技术开发,国家与地方须积极促进学校、研究机构与企业间的协同合作研究。 3.国家与地方须建立韩医及与韩医药产品相关的临床试验及鉴定体系。 第十一条(建立韩医临床中心) 1.为加强韩医及与韩医药产品相关的临床试验,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组织建立韩医临床中心。 2.为保证韩医临床中心的运作,保健福祉部部长在必要时可指定韩医医疗机构为韩医临床中心。 第四章建立韩医产业基地 第十二条(建立韩医产业基地) 1.国家与地方为建立韩医产业基地,可从行政与财政上支持民间建立韩医产业基地。 2.为有效推动韩医产业基地的建立,保健福祉部可立韩医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 3.为实施本条所述1和2,有关韩医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的构成与运作等事宜,以总统令下发。 第十三条(韩药振兴财团) 1.为支持韩药振兴事业,保健福祉部可组建韩药振兴财团。 2.韩药振兴财团属法人性质。 3.韩药振兴财团的组建与运作等有关事宜以总统令下发。 第五章提高韩药的质量 第十四条(先进的韩药管理标准) 1.保健福祉部部长为加强韩药质量管理,可以制定有关韩药栽培、流通及生产标准(以下称“先进的韩药管理标准”)。 2.根据“先进的韩药管理标准”,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将符合本条l的韩药材或韩药的质量管理委托给医药品生产商及韩医机构执行。 第十五条(提高韩药质量,实现流通现代化) 1.为提高韩药质量,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部长令形式对韩药材、韩药的生产、流通等各领域进行管理。 2.为提高韩药质量,实现流通、储存等的现代化,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保健福祉部部长须对相关政策、制度及现状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六章资助原则 第十六条(经济资助)在政府预算中按照本法案第八条规定的为实施地域计划,可对地方提供完全或部分资助。 第十七条(权限委托)保健福祉部部长可把本法案中的部分权限委托给总统所选定的有关机构或团体负责人。 第十八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本法案规定之外的韩医药技术研究及开发等发展韩医药的事项按照 《保健医疗技术振兴法》(1995年3月30日公布)执行。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
  • 延伸阅读: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编号:B-0101-0027-000031山东编号:(鲁)-经营性-2016-0014 中电商协团证字第TQ0142号 京ICP备11018379号-2
    Copyright©1999-2019 TH55.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汉中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