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药师法律法规比较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概念 1.药师是指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员。 2.药房是指由药房理事会发给营业执照,准予贮存及调配人、畜用药品,药用器具和诊断用药的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概念
1.药师是指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员。
2.药房是指由药房理事会发给营业执照,准予贮存及调配人、畜用药品,药
用器具和诊断用药的一切处所,包括“州兽医检查者理事会”颁发执照的兽医场
所的设施。药房不应包括《特殊管理物质、药物、药用器具和化妆品法》所规定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业务。在一个机构里,“药房服务”系指在持执照的药师直
接领导下,在该机构中进行有组织的药房服务工作。
3.药房业务是指评价处方工艺和科学性的专业工作,它包括药物的调配和药
用器具的供应(无论是凭处方调配还是合法向消费者提供),药房业务还应包括
适当安全的贮藏及分发药物,有关记录的保存,药物选用和药物使用审评,负责
提供有关药物及其在治疗和预防疾病中的疗效和用途的信息。但药房工作不得包
括属于《特殊管理物质、药物、药用器具和化妆品法》所规定的制造者和销售者
的业务。
4.用来影响动物身体结构和功能的物品(食物除外)属药物范畴。
二、关于药师的相关规定
1.对由宣誓人签字提出申请,并按理事会条例填写有关内容,且符合下列各
项条件的任何人,由州药房理事会颁发药师执照;①接受执照者必须是21岁以上
的美国公民。②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情操。酗酒或吸毒者、身体或脑力障碍
而不适合或不可能履行药房工作职责的人员不得申请。③本人须毕业于本州理事
会所承认的由任命机构认可的药科院校,并具有药学学士或更高学位者。④须具
有“见习药师”资历或药房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应资历,或向理事会证明符合或
超过理事会所规定的最低《见习药师》资历。⑤应圆满通过药房理事会的考试。
⑥从未触犯《特殊管理物质、药物、药用器具和化妆品法》。
2.具有适当的文件夹和书夹,其中所配制的每一个处方都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并遵守在本州药房之间转配处方的各项要求:①可依法重配的药物;②所配药物
不是二类特殊管理药物。③依法无需医生开写的原始处方和亲自开写的处方;④
转配处方的药师应在其记录中删去原始处方,并在处方记录上注明处方转给何人
(包括药房名称、转配日期和转配药师的缩写名字);⑤接收转配处方的药师应
当:在处方上说明它是一份转配处方;在处方记录上,除了记录依法所要求的资
料以外,还应记录以下内容:原处方的配发日期;处方上的重配数量;根据原始
处方与重配记录,余下的有效重配数;说明原始处方的书写地点和文号;说明转
配处方的原药房及药师的姓名;⑥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两名药师,如均能有机会使
用处方转配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存有处方及重配记录,并含有阻止非法重配处
方的办法),那么互相转配处方则毋须执行上述④和⑤两项规定。
三、药师资格考试方面
州药房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应对所有药房的见习药师进行一次药房工作的
考试。这些人员在此以前,应完成规定学历,并根据理事会颁布的条例申请参加
上述考试。书面、口头和实践考试应由合格的和经过批准的专业测试组织准备和
执行,并按《1929年行政管理条例》进行相应书面考试。若第一次考试不合格,
申请者有权在两年内参加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考试。如第三次考试仍不合格,申请
者只有在完成了理事会所指定的进一步培训后,才有资格参加考试。药房见习药
师申请考试时,应向州药房理事会按章交纳考试费。在通过考试,并符合理事会
各项规章和条例后,理事会给申请者颁发药师执照,并签发准许进入药房工作的
证书。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法第八条任一条款者,均可控告其所犯罪行,轻者处以一年以内的
监禁或处以5000美元以内的罚款,或者监禁和罚款兼而有之;重者,处以3年以
内的监禁或处以15000美元以内的罚款,或者监禁和罚款兼而有之。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天等县分局 许国政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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