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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药品GMP管理体系简介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陈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北京100061) 关键词:加拿大;GMP管理体系;药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1.71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5304(2005)02-0103-02 加拿大药品GMP(Good Manufa
    陈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北京100061) 关键词:加拿大;GMP管理体系;药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1.71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5304(2005)02-0103-02 加拿大药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自1975年写入该国法规草案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其管理体系很为完善。笔者结合该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设置情况,简单介绍其GMP检查及报告体系等。 1 加拿大药品监督管理体系概况 食品健康产品监察局(HPFBI)是加拿大卫生部食品健康产品分部(HPFB)下面的一个较大的司局之一,主要负责入、兽用产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包装、检验、进出口、市场销售等企业的许可证发放、GMP检查、市场监督、案件调查等。HPFBI领导下的部门有局长办公室、国家协调中心、质量保证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魁北克Longueuil实验室、多伦多实验室)以及5个监察中心(0perational Center)。下面就各主要职能做一简单介绍。 1.1国家协调中心(Ncc) NCC因其办公地点在首都渥太华,因此又称渥太华中心。主要职能为:制定有关政策发展计划、法律法规起草修订、资金预算、企业许可证发放、进出口药品GMP管理,国际事务协调、国内产品召回(Recall)协调、制定GMP检查年计划等,设有综合服务处、政策和战略计划处、执行协调处,综合服务处同时兼“监察局管理委员”秘书处、GgP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1.2 HPFBI实验室(魁北克Longueuil实验室、多伦多实验室) HPFBI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给检查员的检查、市场监督检查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即通过对检查员抽取回来的样品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天然保健产品)按质量标准项下进行微生物、化学分析等,以支持检查员的检查结论。HPFBI实验室分设在蒙特利尔和多伦多2个城市,为全国的检查员(来自5个监察中心以及国家协调中心)提供检验技术服务。应药品GMP国际互认的需要,从1998年开始,HPFBI实验室开始准备IS0/IECl7025认证(实验室认证标准),于2000年通过ISO/IECl7025认证并获得证书。 1.3 5个监察中心(Operational Center) 加拿大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不同于我国的多级管理体系,他们的药品生产、经营、实验室、研发公司等企业的管理,包括日常监督、GMP检查均由HPFBI统一负责,具体检查、监督实施工作按行政区域以及企业分布情况划分,在全国共设立了5个监察中心,分别为魁北克中心、亚特兰大中心、安大略中心、曼尼特巴萨斯卡彻温中心以及西部中心,这5个监察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划分区域内企业的GMP检查、监督以及案件查处等工作。所有经费均来自HPFBI。 1.4监察局管理委员会(IMc) 监察局管理委员会主席是监察局局长,该委员会由监察局局长、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包括经理及多伦多实验室中层管理层人员)、5个监察中心的经理、国家协调中心各部门经理以及协调员、监察局质量保证经理等人员组成。该委员会每周举行1次例会(碰面会或电话会),主要任务是决定 HPFBI的经费分配、每年的检查计划(如GMP检查、抽查多少企业),以及结合药品、健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对国际药品事业发展提出各种建设性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以不断完善药品监管体系,保证药品、健康产品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对GMP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查报告,如有争议,IMc有最终的决定权。 1.5监察局管理委员会分会(IMc—Sc) 该分会归监察局管理委员会领导,由14人组成,主席为 NCC综合处负责人,除1名秘书外,另外12人来自5个监察中心,主要职能是给IMC提供技术性的建议。 1.6 GMP委员会 GMP委员会由14人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修订 GMP以及和GMP有关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其成员主要来自 HPFBI.包括2个专门负责GMP互认的官员。该委员会的主席是HPFBI综合处的负责人,直接向HPFBI局长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加拿大药品企业许可证管理情况 加拿大卫生部对所有的药品制造企业、包装贴签企业、进口企业、检验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等实行许可证管理,由 HPFBI的NCC的综合处负责发放。该国目前共有850张企业许可证,其中制药企业213张,均为药品制剂企业,其中涉及无菌制剂企业55家。对新开办的企业,药品批准文号和GMP认证检查是许可证签发的前提条件。许可证的效期为1年,每年更新1次,通常在每年的11月份。NCC综合处负责许可证的工作人员会给各企业发送一份有关该企业1年以来的有关情况(包括GMP检查、产品、人员、设备变更等),同时告知他们许可证到期要求更新的通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到NCC办理更新许可证,否则,将会接到一份要求停产的警告信。 到目前为止,该国尚未对原料药及辅料实施许可证管理,包括进口原料药的管理都不在其中。不过,在原料药方面的管理工作,正由一个来自法国药品局的官员(国际工作交流1年)帮助准备之中。 3加拿大药品6MP及检查报告体系 3.1加拿大药品GMP简介 加拿大药品GMP早在1975年即列入法规草案中,现行的 GMP法规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在《食品药品法》第二分部中的C部分(C.02.004一C.02.029)有关GMP的内容,这是GMP修订、实施的法律依据;由于《食品药品法》的修订周期较长,所以在该法案中只对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人员、卫生、原料药检验等作一个通则性的规定。另一部分则是具有操作性的《药品GMP指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CGMP版本,该GMP的制定依据为《食品药品法》第二分部中的c部分 (c.02.004一C.02.029)中有关GMP的各条款,实际上是对《食品药品法》中各GMP条款的进一步细化。该GMP每4年修订 1次,由GMP委员会负责。 3.2加拿大GMP检查及报告体系 GMP检查工作(进口药品GMP检查除外)由5个地方监察中心负责。根据区域划分,各中心负责对其任务辖区内的企业进行GMP检查。该国GMP检查员均为专职GMP检查员,大部分分布在各监察中心内。GMP检查分首次检查、部分检查、常规检查、跟踪检查、再评价等5种。首次检查为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的检查,这类检查企业或生产车间尚无生产活动。部分检查只是对企业或车间质量体系的一部分而不是整个进行检查。常规检查是指对企业的整个质量体系(包括所有与生产有关的部门)的检查。跟踪检查是指对前一次认证检查结果为不通过(含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企业整改完成后进行现场重新确认的检查。再评价是指对上次检查为通过,但为确保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改正落实而前往现场进行核实的一种检查。 根据规定,对制药企业的GMP检查效期为2年。如是首次检查,监察局必须在接到许可证申请的3个月内派检查员赴现场进行检查。首次检查效期为1年,在首次检查后的第 2年按规定监察中心必须派员对企业进行常规检查。 GMP检查通常执行事先告知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2个星期告知企业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除非有特殊原因,检查员的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方案中规定的检查时限以及各种时间安排。 GMP检查一般由1名检查员前往(生物制品除外),根据检查类型确定检查的时间,一般至少会安排1个星期,对于常规检查,有时甚至会安排半个多月的时间。根据培训安排,笔者有机会观察了2名检查员的检查,总体感觉检查员水平较高,检查工作非常认真,尤其是检查员与企业人员交谈、检查记录以及检查报告的书写等方面是我们的检查员所不及的。 和大部分国家一样,加拿大GMP现场检查包括准备、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查看文件、书写检查报告、末次会议等阶段。检查报告体系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数据库(建于1998年),在每一个检查员的笔记本电脑里,有规定的书写格式,任何时间和地点检查员都可以书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许可证范围、有无委托生产检验、执行标准、人员变更、设备变化等)、本次检查对企业的综合评价(较为详细,基本是按照GMP各章节一一陈述)、缺陷情况以及是否符合GMP要求的结论等,很值得我们借鉴。 3.3 GMP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报告等级评估小组(IRRG) 其GMP评定按对药品质量影响的程度将缺陷情况划分为 3个等级,最严重的为1级。如果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情况均为第3等级的,则最后的结论为c(推荐继续许可生产或签发许可证);如果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1个或1个以上1级或2级,而检查员的最后结论不管为C或Nc(不推荐继续许可生产或签发许可证),以及企业对检查员的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按规定,该报告必须经IRRG重新审定方能给企业一个最后的结论。 IRRG共有6人组成,由各监察中心负责GMP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评估除检查缺陷情况均为第3等级检查结论为c的检查报告外的其它任何结论的GMP检查报告。原则上,IRRG的结论为最终的结果,但如果检查员或企业对IRRG的结论有异议的话,检查报告及IRRG的结论情况将会上交到监察局经理委员会(IMc)进行最后的裁定。据介绍,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 4药品进出口GMP管理情况 除尚未纳入管理的进口原辅料外,该国对所有制剂产品的进出口采取GMP证明管理措施。对进口产品,除MRA(互认)国外,一律要求对方出示出口国GMP证书及现场检查报告书,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员前往该企业所在地进行GMP现场检查 (由国家协调中心NCC负责)。对出口产品,同样应进口国的要求,该国(Ncc负责)签发该制剂产品符合GMP要求的证明 文件。以上均为收费业务。 对于已经互认国家的进出口产品,不须企业报送任何有关GMP的资料或证明,由NCC负责,直接向互认国家管理当局进行确认该企业是否为符合GMP企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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