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中成药注册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 本报讯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12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香港正式实施《中成药注册制度》。根据新制度,目前在港出售的约1万种中成药,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递交注册申请及相关安全证明资料
本报讯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12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香港正式实施《中成药注册制度》。根据新制度,目前在港出售的约1万种中成药,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递交注册申请及相关安全证明资料,否则将禁止出售。由于香港政府需要一年半至两年时间审核,因此禁售中成药物条文未能同时生效。不过,在禁售条文未生效前,若发现药物使用有危害市民健康问题,仍可以《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禁止出售。
禁售药物条文出台后,未注册的中成药将不能在港销售,违反者将会受到最高额10万港元的罚款及2年监禁。
根据新制度,1999年3月1日之前已在香港出售的中成药,只要证明在这个日期前已在香港出售,便可以获得注册;但在这个日期后出售的中成药,属于新药,相对风险较高,销售或制造商必须在递交注册申请时,递交证明药品成分安全性的相关文件,经审批后才可获得注册。所有注册申请都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递交,逾期不予办理。
此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及中药组在 2003年5月实施了中药商领牌制度,四类经营中药业者包括中药材零售商及批发商、中成药批发商及制造商,必须向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中药组申请有关牌照。
摘自:《医药经济报》文/黎子文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