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申办程序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核心提示:凡符合中药品种保护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
凡符合中药品种保护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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