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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资源保护法规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6:02:33
  • 核心提示: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将中药资源保护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第一部专业性法规。《条例》的正式实施,使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有法可依,丰富和完善了资源保护的内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将中药资源保护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第一部专业性法规。《条例》的正式实施,使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有法可依,丰富和完善了资源保护的内容,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利用中药资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中药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对中药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对濒临绝灭的稀有珍贵药用物种;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药用物种;资源严重减少的药用物种实行保护。条例规定: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猪;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持采药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采猪收购。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凡违反《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载了野生药材物种76种,其中药用动物18种,药用植物58种。《条例》结合中药经营部门“产、供、销”一体的实际,突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特点,通过品种、区域、生产、经营、科教、涉外、奖惩等方面的具体条款,明确了中药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如《条例》规定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根据资源状况和药用情况,分级管理。“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则实行医药和保护主管部门协同计划控制”;在生产环节中,规定了禁采禁猎、计划采猎,实行采药证、采伐证和狩猎证制度;在经营环节中,规定了分级经营和出口的条款。
            二、《条例》的实施情况
        在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全国各药材生产区制定了实施细则。在《条例》实施中,各地增加了当地需要保护的野生药用物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保护甘草资源的规定》,对保护西北地区的甘草资源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大面积建立中药资源保护区和轮封轮采(猎)区。如黑龙江省组建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并在保护管理机构网络化的基础上,先后在资源集中、密度较大的区域建立了龙胆、防风、柴胡、知母、芡实等野生药材保护区33处,保护面积达4.9万多亩。在保护区内实行护、育、采三结合的方式,保证保护区内资源不断增长,并有一定量的产出,基本实现了保护和利用有效地结合。
        《条例》的贯彻实施,使中药资源的保护政策逐步地走向制度化、法律化,使中药资源的破坏有所节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条例》是中药资源保护纲要性的法规,需要尽快制定出切合全国和地方实际的实施细则,将中药资源保护的内涵和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组织机构、法律监督等加以明确,资源保护经费尚需落实,以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部分药材产区对《条例》宣传不够深入,大部分群众还缺乏法制观念,对滥采乱挖、滥捕乱猎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危害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中药资源保护意识;药材市场放开搞活后,由于管理工作不尽完善,使《条例》实施工作受到了影响,应该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中药资源管理措施,并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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