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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命名 不能革了中成药的“性”和“命”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28 09:10:46
  • 核心提示:•监管部门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首先是任何监管规范或法规都必须服务于政府行政监管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促进相关产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这也是衡量和评判监管部门工作立场

    •监管部门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首先是任何监管规范或法规都必须服务于政府行政监管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促进相关产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这也是衡量和评判监管部门工作立场、能力和态度的重要标准。

    •有人名在内的中成药多数以发明人姓名命名,彰显了对发明人权益的尊重;中成药在命名中含有地名,则是由于中成药从药材开始就讲究“因时、因地、因人”;把企业名作为中成药药名的一部分,实质上是以企业的信誉作为药品工艺和品质的背书,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选择依据。

    •对中成药命名不应该以西医西药为标准来进行,否则,“改姓换名”的结果就有可能把中成药的“性”(药的性味特点)和“命”(口碑、市场份额)都给改掉了。

    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引发较大社会关注。此文件如果真正付诸实施,极可能对民族医药行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因而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相关业界足够的重视。

    中成药是以中药材为原料,经炮制加工制成不同剂型的成品,是我国历代中医药学家经过千百年医药实践创造、总结的有效方剂的精华。在长期历史变迁中,受我国民族传统讲求正本清源、重视知识技能接续传承关系的影响,以及中医药天人合一等基本原理的影响,中成药命名往往把发明人、产地、君药名、主治、制作工艺等相关因素考虑在内。不少中成药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其药品名已经是被老百姓广泛认同的“金字招牌”,成为医药界行医用药和民众寻医问药的辨识依据。

    当然,医药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各类企业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其广告宣传夸大其词的情况并不罕见。但这种情况在各行各业,甚至在各个地区都普遍存在,并非仅仅在中成药领域存在。即便是使用化学名的西药,在商品名命名,以及药品功能、主治、毒副作用等方面也难以彻底避免虚假不实之词的存在。例如:西药也有“痢特灵”,就连被吹捧成治流感万灵丹的“达菲”也是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了解到,因日本青少年服用后有致幻案例,而提出将此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写入药品说明的强制要求。

    规范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无疑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任所在,监管部门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首先是任何监管规范或法规都必须服务于政府行政监管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促进相关产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这也是衡量和评判监管部门工作立场、能力和态度的重要标准。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中成药命名要遵循“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必要、合理”“避免暗示、夸大疗效”和“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四项原则,并细化具体要求到提出,避免提“降压、消炎”等功能字样,不应采用“宝、灵、精、强力、速效”等夸大、自诩和不切实际的用语,以及“御制、秘制”等字样,不采用人名、地名和企业名命名,一般不应含有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等。并且,还规定此原则要“新老通吃”,具有追溯性,哪怕是已经沿用百年的老药,也不过恩赐一个“缓期执行”。如此一来,粗略统计即有约5000多种中成药需按新规改名。

    如果真的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要求来实施,文件概述中所说的“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毫无疑问地将成为空话和幌子,非但一些中成药经典产品要被迫改名,甚至连部分百年老店的民族品牌也可能因此消失。

    传统命名方式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有人名在内的中成药多数以发明人姓名命名。这一方法实质上彰显了对发明人权益的尊重,甚至可以说,这是我国医药行业早在西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之前即已出现和使用的对发明人知识权益保护制度。

    中成药在命名中含有地名,则是由于中成药从药材开始就讲究“因时、因地、因人”,把药的产地纳入药品名称,是要体现其道地性和可靠性。相似的,法国因其享誉全球的葡萄酒产品进入不了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而倡议设立了“原产地域产品”制度,使之成为民族经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此外,还有“地理标志产品”制度,也是为强调产品品质和有关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而中药强调道地性,同样说明了数百上千年前,中华民族已认识并有效倡行了对产品的自然和人文地域特征进行保护。

    中成药命名中含有企业名,则因为中成药是用中药材炮制加工所生产的不同剂型的成药,而中药炮制加工不仅是传统的工艺形式,更重要的是对明确药材的药效作用途径、机理以及减毒增效、提升药效有直接作用,甚至被作为质量标准看待。在制作同类中成药过程中,不同企业可能由于历史传统、地域人文、师徒承袭等关系,可能采取并不完全相同的炮制工艺。因此,把企业名作为中成药药名的一部分,实质上就是以企业的信誉作为药品工艺和品质的背书,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选择依据。

    另外,中成药名中有药理学、解剖学、病理学或治疗学术语并不直接等同于“暗示”“夸大疗效”。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影响,当前不但广大民众关于医药和疾病的概念都明显受到了西方现代医药影响,例如:血脂高、血压高和血糖高的合称“三高”。把西医所用的功能主治术语作为中成药品名构成的动机是迎合时下流行的西式医药思维、便于药品销售。何况“降糖、降压、降脂、消炎”这样的表述,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明示”而非“暗示”。把功能主治的方向性说明和“夸大疗效”的程度判定混为一谈,无疑是很不严谨的。

    盲目改名将有损知名品牌价值

    品牌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品牌具有特有性、长期性和认知性,是由一整套可供识别的标志物构成的,包括品名、品质、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甚至是特定的包装形式等。特有、长期和认知这三个性质必须要经历相当长时期的实践考验。

    我国现有中成药中便有一些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已传承上百年历史,如:季德胜蛇药从清朝康熙年间就存在了,迄今已300多年,马应龙痔疮膏更是超过了400年。我国一些传统产业中的老字号品牌价值甚至被国际评级机构评定高达数百亿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际操作规定中却又不分老药、新药“一锅端”,其实已经违背了在文件概述中声称的“尊重文化、继承传统”。

    改换一个中成药的品名,可能浪费大量的包装材料,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而为了让医药界和社会公众了解、认可新品名的产品,在营销方面,药企的投入无疑会更大。

    中成药命名应尊重文化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历史积存的宝贵财富,也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和原则。各国各民族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文化自信是民族自信的根基。从古至今,中医药的服务对象以汉文化影响圈为主,因此,中成药的命名中含有“灵、宝、精、强力、速效”等字词,也和中华民族的命名文化、商业文化有密切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它表达的是药品发明人、生产企业的一种良好祈愿:希望自己的药显“灵”效、成“宝”器、是“精”品,作为祈愿并不为过。

    中医药和西医药都是人类防治疾病,维护健康的有效工具,但属于两个从哲学基础直至技术路线都迥异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体系。中成药的命名,有不少是和中医药的性味、经络、脏腑和药效等基本原理密切相关的,比如:归脾丸、六味地黄丸、金匮肾气丸等,不胜枚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让中成药“改姓换名”的要求在社会公开后,有舆论认为,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做出一些违背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事。对中成药命名不应该以西医西药为标准来进行,否则,“改姓换名”的结果就有可能把中成药的“性”(药的性味特点)和“命”(口碑、市场份额)都给改掉了。此种要求是用挤压命名空间的方法诱导和迫使中成药命名向西药命名方法靠拢。如果说是为了“防重于治”,关于中成药的命名规则至少也应该新老有别,那才真正算得上是“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的做法。

    中医药由于在医药、经济、文化、生态、安全、科技和国际交流等多个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已经成为健康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尚没有真正认识到振兴中医药品牌和产业是建设、壮大民族品牌和民族传统产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形象的一部分。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认真反思并切实做出重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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