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医养生社区:淄博|北京|杭州|泰安|济南|青岛|滨州|东营|潍坊|通化
  • 中药现代化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药现代化 > 社会经纬 > 正文
  • 国家中医药局调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标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20 13:53:17
  •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通知,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做出调整,新增加中医妇科、中医儿科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指标,并对之前诊疗设备、人员配备等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通知,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做出调整,新增加中医妇科、中医儿科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指标,并对之前诊疗设备、人员配备等部分标准进行了修改。

    此次调整新增加两项指标,一是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要求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二是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其他调整的指标包括,上调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TDP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的覆盖标准,由80%调整至100%。将“8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中的“80%”上调为“100%”。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内容合并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编号:B-0101-0027-000031山东编号:(鲁)-经营性-2016-0014 中电商协团证字第TQ0142号 京ICP备11018379号-2
    Copyright©1999-2019 TH55.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唐汉中医药网 版权所有